公訴人改變定性對一起暴力抗法案件提起公訴

法律 建築 孫浩博 越野車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2017-04-18

文丨盧清華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人改變定性對一起暴力抗法案件提起公訴

今天我們來看一個

因為拆除違章建築而發生的案子

時間退回到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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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日10時,山東省蘭陵縣某鎮國土所、房建辦、城管所工作人員,對該鎮張莊村村民李某某的違章建築予以強制拆除。就在拆除完撤離時,李某某突然倒在挖掘機前阻止他們離開,正在執法人員上前規勸時,李某某的兒子李某駕駛越野車突然從別處衝來,在人前沒有減速,徑直向執法人員撞去,在撞到挖掘機後,被迫停了下來,導致執法人員一重傷、一輕傷、一輕微傷。

一處農村私搭亂建的院牆,已經被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並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當時,當事人對《通知書》並沒有異議,可就是不動手拆除。無奈,政府國土所、房建辦、城管所等部門聯合執法,並在當地社區、村委等相關負責人見證下,對違章建築進行了強制拆除。一時間,清場、推牆、堆垃圾,整個過程比較順利,也並未發生意外。而就在執法人員準備撤離時,一場慘劇卻發生了......

2016年5月17日,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將犯罪嫌疑人李某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縣檢察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案案情重大,可能要判處無期以上刑罰,就於7月1日將該案上呈至臨沂市檢察院。臨沂市檢察院公訴部門經審理後,認為該案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後以該罪名於12月28日對李某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4月11日,臨沂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的公開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

上午九時整,法庭審判長宣佈開庭,霎時,有點躁動的法庭靜了下來。接著,公訴檢察官孫浩博起立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改變定性對一起暴力抗法案件提起公訴

公訴人孫浩博(右)、崔儷馨(左)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人改變定性對一起暴力抗法案件提起公訴

孫浩博,男,檢察員,1984年5出生,2011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學歷,同年考入沂南縣檢察院,一直從事公訴工作。

崔儷馨,女,檢察員,1987年11月出生,2011年畢業於青島大學,研究生學歷,同年考入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一直從事公訴工作。2014年在全市優秀公訴人評選中獲得十佳辯手稱號,2012年至2016年先後被臨沂市檢察院嘉獎兩次。

起訴書指控

2016年3月2日10時許,蘭陵縣國土所、某鎮政府房建辦、城管所人員組織聯合執法將該鎮某村李某某違法建築拆除後,李某某躺在執法車輛前阻止執法人員離開,執法人員勸說無效後,準備將其拉開。此時,被告人李某聞訊趕到現場,駕駛車牌號為魯Q99XXX號越野車,加速撞向現場人員,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李某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辯護人也表示沒有異議。

公訴人改變定性對一起暴力抗法案件提起公訴

法庭辯論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接著進行法庭調查,而整個法庭調查中,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也沒有異議。接下來控辯雙方爭議最大的是法庭辯論。而綜合法庭辯論,發現主要圍繞如下三個方面:

1

對違章建築的認定。

這一點雖然對李某罪名的認定影響不大,但卻事關執法人員強制拆除的合法性,所以不得不提。李某所在村通路時,拆掉了楊某家的房子,村裡另給楊某劃了一塊地讓某建新房,但李某某的地正好擋著他,使得楊某一直沒法建。村委找李某某協調,李某某不僅不讓地,反而很快建了圍牆把地圍了起來,又蓋起了豬圈,卻從未養豬。期間,村委、鎮裡多次要求李某某停工,皆無效。最後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也無效。李某某的行為引起了許多村民到鎮上、縣裡上訪。而就在通知書到期後,鎮上決定強制拆除。

2

對李某罪名的認定。

偵查機關在移送起訴書中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而公訴部門指控李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該案辯護人認為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點牽強。但公訴人認為:

首先,駕車撞擊人群時車速較快(當時時速50千米/小時左右);其次,根據證人證言、視頻錄像及被告人自身供述撞擊為加速撞擊。因此,其撞擊行為足以造成不特定人的傷亡。所以,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其行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傷亡的後果有明顯的認識,對於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放任不管,客觀上又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駕車撞擊行為,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條件,應以該罪定罪處罰。在聽完公訴人的分析後,被告人李某說:“我不懂法律,對罪名不瞭解,該定哪個就定哪個吧。”

3

李某行為是否構成假想防衛。

在李某開車撞人之前,曾接到一個電話,對方告訴他,他的父親與拆遷人員爭執起來了,而李某當時也看到好幾個人圍著他父親,就此認為他父親是遭人圍毆。鑑於此,辯護人認為李某的行為應當構成假想防衛,他的犯罪行為是在一種錯誤認識的支配下完成的,應屬於一種過失行為。

但公訴人認為,李某某躺在挖掘機前是在拆遷結束後主動躺過去的,而拆遷人員圍過去是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想把他拉起來,並沒有與之發生衝突。而且,就在李某的越野車最後撞在挖掘機上停下來後,他下車又毆打執法人員。綜之,李某故意犯罪的意識比較明顯,並不屬於假想防衛。最後,在被告人陳述時,李某沒有對自己的行為做過多辯解。

公訴人改變定性對一起暴力抗法案件提起公訴

案後沉思

客觀的說,違章建築不僅在鄉村有,在城區也有很多,但在大多數地方,最終能得到妥善解決。可也有不少地方,始終是個棘手問題,甚至能釀成慘劇。本案就是一起因拆除違章建築而誘發的刑事案件,最終造成了一重傷、一輕傷、一輕微傷的悲劇後果。從這起案件以及被告人在法庭上說的那句話,我們應當看到,普法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農村,普法更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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