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層以下的住戶是否要對樓頂的修繕費用承擔責任?

法律 法制 社會 黃河三角洲新聞 2018-12-17

市民郭先生問:我所住的樓房因年久失修,今年樓頂開始漏水,我們樓頂的四戶共出資九萬元進行修繕,現在修繕完畢,我們是否可以要求該樓房的其他住戶分攤修繕費用?

山東一衡律師事務所崔高瞻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第七十九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第八十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對於樓頂的修繕費用應該由該樓房的住戶按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記者 劉萍 本週值班:山東海心律師事務所 王玉國 值班電話:1390543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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