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要堅持“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這一頂層設計

趙大程 法律 新聞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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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要堅持“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這一頂層設計

作者: 王學堂(禪城區司法局局長);來源:公號:法律學堂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2018年全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情況發佈會。

這是我們行政複議圈子的人所關注的。我也將用幾篇文章來解讀自己的看法。

據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介紹,2018年,全國各級行政複議機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25.7萬件,辦結22.4萬件。

對比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全國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5.1萬件。

行政複議要堅持“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這一頂層設計

目前看,行政訴訟數量較行政複議更為群眾的首選。正如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介紹,2018年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有68.4%的案件當事人沒有選擇行政複議,直接尋求司法救濟;同時,當年辦結的行政複議案件中,有34%又進入了行政訴訟程序。這說明,行政複議工作需要繼續加強和改進,行政複議公信力還需要不斷提高。

在這次新聞發佈會上,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指出:作為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行政複議是上級行政機關根據群眾和企業的申請,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相比於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最大的特點是“公正高效、便民為民”

這是對行政複議制度的精闢認識

行政複議要堅持“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這一頂層設計

我們要承認在我國,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糾紛的重要途徑。從某種意義上講,建立行政複議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起“大複議、中訴訟、小信訪”的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但是,長期以來由於審理機構、審理方式、審理程序等機制方面所固有的缺陷,再加上有些地方行政複議機構不健全以及人員素質不高等原因,使得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複議存在諸多質疑,其直接結果就是在行政糾紛的解決方面,出現了“大信訪、中訴訟、小複議”的相反局面。

要對行政複議進行研究,首先要弄清楚行政複議的性質。關於行政複議的性質之爭,可謂由來已久,各種觀點見仁見智。

在行政複議性質的爭論上,行政說、行政救濟說、行政司法說、司法說、內部監督說、權利救濟說、糾紛解決說等觀點之紛爭非常具有代表性。

行政複議要堅持“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這一頂層設計

而這次司法部的內部監督制度說無疑是正確的。行政複議是基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通過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查,以解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並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予以救濟的一種方式。

作為內部監督的行政複議,其性質之定位在我國自1990年《行政複議條例》頒行以來,逐步成為主流。《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都清晰闡釋了行政複議的內部監督性質,這是符合內部行政救濟的特點的。原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楊景宇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草案)〉的說明》中稱,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完善行政複議制度對於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具有重要意義。起草行政複議法體現了行政複議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特點,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的程序,使行政複議“司法”化。

但近幾年全國各地以行政複議規範化為藉口,大搞類似於法院審判庭的行政複議庭,照抄照搬法院的司法化模式,硬生生將行政複議搞成了第二行政法院。這無疑是完全錯誤的。

如果將行政複議“司法”化,將會引起三個問題:失去行政權固有的優勢,與司法權趨同;行政複議是建立在行政複議機關與被申請人之間領導與被領導、指導與被指導的權力聯繫基礎上,規定司法程序沒有用處;行政複議司法化將導致行政效率低下成本增高。

行政複議要堅持“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這一頂層設計

行政複議的司法化,實際上是在照搬司法程序或者準司法程序,既失去了行政複議本身固有的優勢,捨本逐末,又使得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高度趨同,緣木求魚。

但願有關部門認真堅持“政府系統內部的自我糾錯”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將走偏了的行政複議糾偏回正軌上來。

如果搞行政複議司法化,何必這麼浪費,直接在法院設立個第二行政庭豈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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