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借共同“挖黃金”騙取信任 詐騙5800元獲刑9個月

法律 黃金 法制 社會 玉林中院 2017-06-06

這年頭,騙子的招數可謂五花八門。廣西一男子謊稱自己是廣西區地質局的工作人員,藉口共同“挖黃金”賺錢,騙取被害人肖某的信任,並獲得肖某的合夥款5800元。日前,廣西北流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人肖某五千八百元。

劉某,系廣西容縣人,小學文化,農民。2014年4月至6月間,劉某去到廣西北流市隆盛鎮某村肖某家中,對肖某謊稱自己是廣西區地質局的工作人員,發現容縣的一處地方地下有黃金,要與肖某一起挖黃金賺大錢。由於劉某說的謊話活靈活現,又許諾有鉅額金錢收入,很快騙取了肖某的信任。之後,劉某以讓肖某出資入股合夥僱請挖掘機挖掘黃金及購買挖掘機零件等急需用錢為由,先後兩次要求肖某出錢,每次想到金燦燦的黃金,肖某都渾渾噩噩地相信了。就這樣,劉某輕而易舉地騙取了肖某5800元。不久,拿到錢的劉某杳無音信,肖某才清醒過來,明白被騙子詐騙了,於是向北流市公安局報案。

2017年1月,因涉嫌詐騙罪,劉某被北流市公安局逮捕。

2017年3月,北流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向北流市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了詐騙罪。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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