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轉儲戶50萬現金,銀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法律 保險 社會 幫幫法律 2018-12-14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1340字,閱讀全文約2分58秒。


員工私轉儲戶50萬現金,銀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在我們日常觀念中,銀行是最安全的存錢地方。但是在大家信任之餘,許多問題開始暴露出來了。銀行裡面每天有一大筆的錢存進去,這對於銀行的員工其實是很大的一個誘惑,面對金錢,他們可能會難以把持住自己。銀行員工存在違法行為,銀行需要負責任嗎?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必須的!

案例:

存入銀行的50萬元被銀行告知已經開通網銀被人轉走。自己從未要求開通網銀,銀行憑什麼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就開通網銀,導致錢被轉走?協商未果,儲戶侯某將銀行告上法庭,以銀行違約為由要求歸還50萬元以及四倍利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支持了侯某的訴訟請求。


員工私轉儲戶50萬現金,銀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原告侯某稱,2016年4月9日,她結識了鄧某,鄧某自稱是某銀行工作人員,要侯某幫助自己完成攬儲任務,希望侯某在被告處開立賬戶並存款。次日,侯某便在鄧某的營業所開立了一個銀行賬戶。之後,原告侯某向上述賬戶上三次存入人民幣共計50萬元。2016年4月23日,侯某到該銀行取款時,才發現賬戶上50萬存款已被他人盜取,銀行拒絕支付。

後來侯某瞭解到,鄧某冒用原告名義開通了原告侯某儲蓄卡賬戶的網銀功能,盜取了原告50萬元存款。因此,侯某認

員工私轉儲戶50萬現金,銀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為被告銀行違反網銀開戶的規定,其違規行為直接導致原告儲蓄存款被盜,因此起訴被告,要求支付其存款本金5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

在審理中,被告某銀行辯稱,原告侯某的損失應由行為人鄧某承擔,銀行方面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8日,鄧某對原告稱有存款任務需要完成,要求侯某幫助,侯某欣然同意。2016年4月10日,侯某將身份證複印件交給鄧某,委託鄧某代為辦理存款賬戶。鄧某冒用原告名義,私自開通了侯某賬戶的個人電子銀行業務,導致侯某的上述存款50萬元轉入了鄧某的個人賬戶。2016年4月24日,侯某到被告處查詢時發現存款已被轉走,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另查明,鄧某因盜竊罪和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罰金13萬元。

根據銀行規定,儲戶開通網銀必須本人憑身份證原件以及銀行卡到銀行營業點辦理,他人不能代為開通銀行卡的網銀功能。


員工私轉儲戶50萬現金,銀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與被告某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關係,有儲蓄卡和《存款憑單》為據,足以認定。合法的儲蓄存款關係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對原告在其所存款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違約的直接原因是鄧某在原告辦理銀行賬戶時,冒用原告名義私自開通網銀功能而盜竊原告存款,即屬於第三人的原因導致被告的違約。對此,被告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仍然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工作人員違規為鄧某辦理原告儲蓄卡的網銀功能,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亦屬於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被告銀行應支付原告存款本金50萬元並按照原告侯某主張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其利息。

律師解讀:


員工私轉儲戶50萬現金,銀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銀行中有這樣欺騙客戶的員工,這一點也是銀行本身在人員素質上的疏忽。因為銀行自身就是一個非常高級的地方,它既然承諾給人民安全與保險,就應該保持一切的高質量。所以對於人員的選拔,它應該極其謹慎。在招收員工的時候,不僅要看應聘者的能力,還要著重注意應聘者的素質。而且銀行在平常的人員管理上也應該十分的嚴格,爭取保證每一位員工的可靠性。


員工私轉儲戶50萬現金,銀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本文由幫幫法律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