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車禍身亡!親弟弟與繼子女,誰有權利繼承遺產?法律這樣規定

法律 不完美媽媽 車禍 經濟 南陽 交通 三稜鏡法律諮詢 2019-04-05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2011年,河南南陽老實巴交的老徐出車禍死了,肇事方給予死亡賠償金12萬元。幾年來,老徐的三個弟弟一次次把老徐的三個繼子女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確認三個繼子女喪失繼承權。到底孰對孰錯?誰輸誰贏?下面,“三稜鏡”帶領大家一探究竟。

老徐車禍身亡!親弟弟與繼子女,誰有權利繼承遺產?法律這樣規定

【基本案情】

1984年,三被告姚大、姚二、姚三的父親因病去世。時年,姚大13歲、姚二8歲、姚三5歲。

1986年5月1日,姚大、姚二、姚三的母親曹小琴(化名),帶著尚未成年的三被告改嫁與單身生活多年的老徐。 此後三被告姚大、姚二、姚三與曹小琴、老徐共同生活直至成年並分別陸續成家。

老徐車禍身亡!親弟弟與繼子女,誰有權利繼承遺產?法律這樣規定

2001年5月份,因家庭矛盾,曹小琴老徐離婚。2002年老徐又娶了另一個女人趙芳(化名)。加之三被告姚大、姚二、姚三收入較低,生活比較困難,又因老徐能夠獨立生活,故三被告對老徐的日常生活照顧不夠,老徐為此於2002年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履行贍養義務。一審法院經審理,以雙方形成繼父與繼子女的關係,老徐雖能夠獨自生活,但生活困難為由,判令三被告各自承擔不同的贍養義務。判決生效後,三被告分別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11年11月25日,老徐因交通事故死亡,雙方為繼承問題發生糾紛,原告老徐的三個親弟弟——徐二、徐三、徐四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三個親弟弟的起訴請求及理由

1986年5月1日,三被告的母親曹小琴帶著尚未成年的三被告改嫁與老徐登記結婚。至2001年5月份曹小琴老徐離婚,雙方共同生活近18年老徐將三被告撫養成人,雙方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與繼子女關係。曹小琴老徐離婚後,三被告將戶口從繼父處遷出回其原籍居住生活,長期不對其繼父老徐履行贍養和經濟扶助義務,老徐為此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履行贍養義務,法院判決生效後,三被告仍不能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11年11月25日,老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喪葬事宜均由三原告及家人照料。基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為,三被告拒不對其繼父老徐履行贍養義務,構成遺棄,依法喪失了對老徐的遺產繼承權。現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三被告喪失對其繼父老徐的遺產繼承權,該遺產由三原告繼承。

被告老徐的三個繼子女——姚大、姚二、姚三辯稱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三原告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三被告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故三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三被告對繼父無遺棄行為,故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三被告於未成年時因其母親改嫁而與老徐共同生活並由老徐撫養至成年,三被告因此與老徐形成繼父子女關係,三被告有對老徐進行贍養的義務亦有對其遺產進行繼承的權利,且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喪失繼承權,遺棄是指對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三被告成年後,因自身條件所限,在照料老徐的生活起居方面有不足之處,老徐為此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履行贍養義務。一審法院經審理,以老徐“雖然能夠獨自生活,但比較困難”為由,判令三被告分別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該判決生效後,三被告分別自覺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上述行為不符合遺棄的法律特徵,三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遺棄,故原告以三被告對老徐存在遺棄行為為由要求確認三被告喪失對老徐的遺產繼承權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於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三原告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與本案訴的標的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能夠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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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一審判決後,老徐的三個弟弟,原告徐二、徐三、徐四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告徐二、徐三、徐四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一審經審理所查明的三被告對老徐的日常生活照顧不夠,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繼承問題發生糾紛的三個事實,是沒有任何客觀事實依據。上訴人在一審中舉證證實三被上訴人拒不履行對老徐日常生活照顧的責任和義務,從而引發長達多年的訴訟糾紛。2011年11月25日老徐因交通事故傷亡時三上訴人又籌集3.87萬元對其進行醫治和安葬,而被上訴人是見利忘義才引發起糾紛老徐在生前已經把自己後世可能發生繼承糾紛的房產、生產資料、存摺和土地經營權都已經處置交歸三上訴人所有並和三上訴人共同勞動生活在一起,傷亡前也就沒有所謂的遺產可供繼承。三被上訴人沒有向一審法院提交任何證據,一審法院就信以為真,三被上訴人存在嚴重的信譽危機。

二、三被上訴人不具備繼子女的資格。一審法院判決准予老徐和三被上訴人母親離婚後,三被上訴人把戶口從老徐家遷回原居住地建房居住生活,與老徐斷絕一切關係,且拒不履行對老徐進行照顧和贍養,原繼子女的關係已經完全不具備了。三被上訴人拒不履行對其原繼父老徐在精神和物質層面進行幫扶和贍養,依法不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還應當接受法律的制裁。上訴人依法履行了責任和義務,享有權利是法定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是對死者近親屬喪失親人傷痛的精神撫慰。老徐的死亡賠償金以理應當歸屬對其盡了生養死葬責任和義務的三上訴人。

【被告姚大、姚二、姚三辯稱】

三被上訴人已經盡到了贍養義務,包括老徐又與別的女人再婚後三被上訴人也經常回去。被上訴方與老徐的繼子女關係還依然存在,並未喪失繼承權。包括後來老徐也將一部分現金給了姚大。這些情節都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方未喪失繼承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姚大、姚二、姚三與老徐之間形成繼父子女關係,並由姚大、姚二、姚三老徐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在本案中,徐二、徐三、徐四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姚大、姚二、姚三喪失對其繼父老徐的遺產繼承權,但未能提交紮實有效的證據證實姚大、姚二、姚三具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一審判決駁回徐二、徐三、徐四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徐二、徐三、徐四負擔。

【“三稜鏡”說法】

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關係到公民對特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否有繼承資格,直接涉及公民財產利益的得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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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不分或少分。”

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不只是對遺產分割的處理,更折射出了法律對於社會倫理、道德的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案中,姚大、姚二、姚三作為老徐的繼子女,根據繼承法,是位列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原告徐二、徐三、徐四作為老徐的親弟弟,根據繼承法,是位列第二順度的法定繼承人。姚大、姚二、姚三沒有喪失繼承資格,那麼根據繼承法,徐二、徐三、徐四作為兄弟,是沒有資格與老徐的三個繼子女爭奪繼承權的。

老徐的三個親弟第主張老徐的三個繼子女沒有對老徐盡到贍養義務、對老徐有遺棄行為,但未能提交紮實有效的證據證實這一點,故此,才輸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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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理說,老徐的後事兒是三個親弟弟辦的、辦後事兒的錢也是三個親弟弟出的,平時三個弟弟對老徐也沒少照顧,三個親弟弟繼承老徐的遺產才合情合理。你認為呢?請留下您的觀點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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