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就一定不受法律保護嗎?我們應該重新認識高利貸

法律 財經 唐山市豐潤區普法 2018-12-02

高利貸的認定

利率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於高利貸。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複利計算形式。

高利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民間借貸是屬於互助性質的行為,通常屬於私人之間的單獨交往。雖然放貸者也從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並且最多隻能為銀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則不受法律的保護。而高利貸的放貸者則是以牟取暴利為其唯一的目的,放貸者把放貸當做一種商業行為,其行為發揮著銀行的職能,通常利息奇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銀行利息四倍。

二、規模不同

民間借貸的規模一般較小,其借貸對象一般只針對特定的個人和單位,並且放貸的次數較少。而高利貸則規模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多次發放貸款。

高利貸合同是否全部無效?

一、認定為有效合同的即為有效借貸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如果借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借款的本金。

二、被認定為無效情況則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例如說如果是在賭桌上借的賭資,欠的賭債都是無效的。對於因賭博等其他違法產生的非法債務,借款人還可以主動向警方舉報,若警方查明屬實,這些“債務”將會得到免除。於此同時,當事人也可能會面臨警方的處罰。

高利貸是否都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我們可以解讀出:

一、自然人之間約定的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請求給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二、對於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借款人沒有給付而出借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於借款人已經自願給付了的,法院也不認定為不當得利,也不會判決借款人返還。

三、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應認定超出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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