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時效過了,手握借條沒贏官司

法律 武邑縣普法 2019-07-14
[以案釋法]時效過了,手握借條沒贏官司

[以案釋法]時效過了,手握借條沒贏官司

近日,四川省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引起了公眾的關注:唐某於2012年9月29日向陳某借款兩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借條上並未註明還款期限;到了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並出具《借條二》,借條上註明於2014年5月前清償全部借款。直至2018年5月陳某起訴前,唐某僅歸還了《借條二》中的60萬元。唐某在庭審中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陳某則主張起訴前曾多次要求唐某歸還借款,但無證據證明。法院最後判決唐某歸還陳某《借條一》中的2萬元借款,但對陳某主張《借條二》中未返還的60萬元借款,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駁回其訴請。針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兩張借條,法院為什麼會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呢?關鍵在於訴訟時效。在訴訟時,債權人若不重視訴訟時效制度,極易導致因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而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請的不利結果。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屆滿會導致債權人勝訴權消滅,但其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權人仍然享有債權,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權人仍有權受領。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有可能使債權人無法通過訴訟實現其債權。本案中,《借條二》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法院據此判決駁回陳某的該項訴請。

其次,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具體到合同之債,一方面,對於有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至時開始計算。本案中,《借條二》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是2014年5月前,則其訴訟時效期間便從2014年5月1日開始起算,因此,至原告起訴時已超過3年,此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法院因唐某提出的時效抗辯,駁回了陳某對《借條二》的訴訟請求,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此時權利人應當通過催告給予義務人一定的準備履行期限,該寬限期屆滿,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本案中,《借條一》未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當從陳某要求唐某履行還款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但因沒有證據證明陳某起訴前曾要求唐某歸還借款,故此時不會出現訴訟時效屆滿的情形。借條中是否約定還款期限,會導致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不同,這是本案中法院對陳某依據兩張借條分別提出兩個訴請作出不同判決的根本原因。

最後,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待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終結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進行了細化,主要包括向當事人送交主張債權的文書、發送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依照上述規定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需要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曾對債務人發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債權人陳某提出曾多次向債務人唐某主張債權,試圖使《借條二》的債權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但由於缺乏證據證明,法院最終沒有采信。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並不是幫助債務人逃避義務,而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地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應當樹立權利意識,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由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致使權利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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