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人直接強拆掉了,想打官司告誰?

法律 民法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2019-07-11

在徵地徵收過程中,強制拆除、偷拆現象已是屢見不鮮,雖然很多當事人不滿強制拆除行為,選擇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法律程序啟動過程中卻遇到波折。就拿強制拆除一事來說,被徵收人起訴至人民法院時,常會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負責人被裁定駁回起訴。

我們認為,在徵收案件中如果不能確定強制拆除行為的責任主體,則不能簡單的認定為民事侵權行為,因為在徵收過程中出現的強制拆除行為很多時候行政機關部門都是幕後推手。那麼,相關部門能否作為行政責任主體,是很多被強制拆除人關心的問題,下面我們就此與大家交流。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採用訴訟看名義的方法來確定被告,即具體行政行為由誰作出則誰就是被告。然而徵地徵收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強制拆除行為的適格主體在起訴時難以確定,很多地方法院在進行裁判時常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房子被人直接強拆掉了,想打官司告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可知,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市、縣人民行政機關負責,並由市、縣人民行政機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同時,根據該法第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前提下實施房屋徵收補償的具體工作,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監督、承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實施徵收和補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此可見,在徵地徵收過程中,市縣人民行政機關、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均需要對徵地徵收過程中的行為負有法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被徵收人有證據證明被徵收人的房屋屬於徵收範圍,且房屋屬於強制拆除時,一般可以認定強制拆除行為和徵收行為之間存在較高的關聯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符合起訴的相關證據材料。根據該規定規定可以知道,由於在徵地徵收過程中市縣人民行政機關、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是負責部門,對於與徵地徵收相關的法律行為負有法律責任。如果在徵收雙方就徵收補償沒有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房屋被強制拆除,除非市縣人民行政機關、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有相反的證據認為房屋是由於其他原因被拆除,否則市縣人民行政機關、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需要有自己沒有做出此類行政行為的證據。如果其無法證明,則推定該強制拆除行為是由其委託或實施,從而確定其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

以上是關於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房屋遭遇強制拆除時,被徵收人如何確定被告的內容。被徵收人要注意市縣人民行政機關,房屋徵收部門以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一般情況下均是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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