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權能分析

法律 刑法 銀行 武器 工作這一年 匯業楊傑律師 2019-04-22
海關緝私權能分析

匯業海關律師提出,論及中國海關的權能,一般認為是“緝私、監管、徵稅、統計”四大權能,其中緝私是中國海關四大權能的核心,中國海關是以緝私權能作為“監管、徵稅、統計”職能的主要維護手段,由此自然形成中國海關緝私執法部門在外界眼中的“強勢地位”。

匯業海關律師分析,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中國海關緝私部門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可以依法行使的相關權力具體細分為:

1、檢查權: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可以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在辦理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進行檢查。

2、扣留權:

(1)對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2)對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3)對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可以扣留。

3、查閱、複製權: 辦案人員有權查閱、複製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

4、查問、調查權: 辦案人員有權對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當事人及知情人進行查問和調查。

5、連續追緝權: 對於違反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帶回處理。

6、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辦案人員為履行職責,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佩帶和使用武器。

7、收取擔保權 :對於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可以向當事人或者運輸工具負責人收取等值保證金或者抵押物。

8、處理權: 對不構成走私犯罪的走私案件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以及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由海關處理的其他違法案件的當事人有權進行處罰。

9、責令改正權: 海關緝私部門對違反《海關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除依法處罰外,還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

10、請求協助權: 在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抵抗時,有權請求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予以協助。 對於確屬來源於走私行為非法取得的存款、匯款,可以書面通知銀行或郵局暫停支付,同時通知存、匯款人。

海關緝私權能分析

分析國家立法授予海關緝私部門上述權利的緣由,是與“打擊走私”這一目的密不可分的。一般認為,海關緝私部門的主要職能也是體現在打擊走私層面,否則何謂“緝私”呢?然而中國海關的緝私職能是在逐步變化的。通常認為,中國海關的緝私職能,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保障稅收和打擊走私。而隨著國家形勢的不斷變化,海關的緝私職能也是有所側重,比如建國初期以維護國家主權為主,改革開放後以打擊走私犯罪為主,近些年又開始突出保障海關稅收的職能。

匯業海關律師認為,無論海關的緝私職能、目的如何演變,堅持依法行政始終是必須恪守的大前提,但不可否認的是,海關緝私職能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會時常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偏離依法行政的軌道,其中最值得詬病的就是績效評估制度。

績效評估制度並非海關行政部門的創舉,此制度在中國其它行政部門也普遍存在,一般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將“政治理論學習次數” 、“撰寫政務文章篇數” 、“全年上報總署信息數量”等作為附屬指標進行“數字化考核” 。此類績效考核條件的設立,本意在於鼓勵各部門積極發現業務中以及其他工作中的問題,提出相關對濃。但這些非硬性工作以硬性數字指標化考核,往往流於形式,為了評估成績大搞形式主義。

第二種,是將偵辦刑事案件數量 、行政案件數量、罰沒收入、處罰金額等作為海關輯私各業務部門的重點考核指標予以考核並進行年終排位。在該績效評估標準的引導下, “定量化”、“數字化”成為各部門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標。全國海關緝私部門在接到海關總署的任務後,將該任務層層分解到各個下級部門,作為部門績效考核的硬性指標,其具體體現為將“全年刑事案件立案數量”、“全年抓獲犯罪嫌疑人數量”、“全年偵辦刑事案件涉稅總量”及“全年偵辦刑事案件案值總量”作為偵查部門的主要考核指標;而以偵辦行政案件為主的海關緝私調查部門,則以“全年行政案件立案數量”、“全年偵辦行政案件案值總量”及“全年執行罰沒收入”作為該部門的主要考核指標。導致出現“多立案再併案” , “先立案再掛案”, “先行政立案再轉成刑事立案”等情況。乃至出現海關內部部門之間、海關緝私部門與工商執法部門之間為了考核指標出現“爭搶案件”的情況。相比於第一類容易流於形式的理論學習考核指標,第二類考核指標執行中已經認為偏離了依法行政的軌道,由此滋生“以罰代管”、“以罰創收”等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如對比其他發達國家的海關緝私職能,在進出口關稅逐步下降的大趨勢背景下,發達國家的海關緝私職能已經向知識產權保護,打擊走私武器槍支彈藥、走私毒品、走私進出口文物、打擊瀕危動植物走私等方面轉變,與中國海關恪守“徵稅、監管、統計”形成鮮明對比。如法國海關取消了關稅任務分割下達的徵收關稅以及進出口環節稅的辦法,採取根據稅源的變化以及保護的範圍. 實行關稅成本比例劃撥,以稅養關。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了海關在徵收進出口關稅及環節稅上的橫徵暴斂的現象,美國將原海關、移民和規劃局及海岸繁衛隊等22 個聯邦機構合併成立國土安令部,將原美國海關的機構,按職能分別併入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和移民與海關執法局,重點打擊恐怖主義,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和移民與海關執法局,在國土安全部統一領導下,分工明確,各有側重。

匯業海關律師認為,發達國家的海關職能無論如何變化,其中有一個普遍現象,即海關在執行緝私職能時強調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為了防止海關對緝私辦案權力的濫用,在法律賦予海關緝私工作職權的同時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和限制,如法國對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最遲於被拘留或逮捕的第二天移送法院接受審判等,相較而言,中國海關目前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一樣,還是主要通過諸如“執法為民”等口號式、宣講運動的方式促使基層執法人員轉變執法作風,並未在立法層面有所突破。

隨著中國自貿區改革的深入,勢必對中國海關緝私職能轉變帶來推動,如在上海自貿區已經複製推廣的海關創新舉措中,“企業自律管理”監管模式,就是把海關稽查部門對企業單一的強制性查處違規行為,變成同時給企業一條主動向執法機構報告相關行為的途徑,通過這個途徑,能使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貿易便利措施得到不同程度的減輕或保留。這種“自律管理”模式,如能進一步深化推廣,對目前存在的“以罰代管”、“以罰創收”亂象可以進行有效的遏制。但應當承認,絕大多數企業面對海關時,還是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因此,除了給與企業自律管理的途徑外,更應在立法層面對海關緝私職權進行約束與限制。

海關緝私權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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