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無罪主要理由 符合臺灣民眾不服從

法律 臺灣 黃國昌 臺海時事 華夏經緯網 2017-04-04

華夏經緯網3月31日訊:據臺灣媒體報道,“318太陽花學運”佔領臺“立法院”案,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採信黃國昌等人抗辯,認定本案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抗議服貿協議“立法”行為,動機、目的都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縱使有檢察官起訴指稱號召他人進入“立法院”的行為,但相關意見表達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屬有正當理由,且不是惡意暴力攻擊行為。

據報道,318案檢方是依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的煽惑他人犯罪、“立法院”正門前滋擾案及對執行驅離警員妨害公務罪、侮辱公署罪等罪名起訴。根據北院提供的判決新聞資料,合議庭認定這些罪名不成立的理由,是認為黃國昌等人發表言論時,早有民眾翻越圍牆進入“立法院”議場,他們的言論並未涉及煽惑他人犯罪。

本案起因張慶忠在“立法院”內審查服貿協議情事,確實引發各界批評抗議,審酌島內外學說和實務見解,“公民不服從”的要件,包括抗議對象是與臺當局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及有必要性、適當性和狹義比例原則等7個要件。本案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佔領“立法院”的行為,具有正當理由。

有關妨害公務部分,部分群眾的行為,並不是以毀損“立法院”權力地位為唯一目的,沒有侮辱公署犯意;有的主觀上是認為政治性意見表達遭警方不當阻擾,在警方驅離時的推擠行為,不是出於妨害警察執行勤務的惡意,沒有妨害公務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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