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八部門聯合發文:辦不了不動產的小區有希望了!關乎濱州眾多小區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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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之聲7月24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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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之聲7月24日訊

濱州八部門聯合發文:辦不了不動產的小區有希望了!關乎濱州眾多小區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日前,濱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八部門聯合發文,根據濱州市市城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發表處置意見,關乎濱州眾多小區的不動產登記問題,值得大家仔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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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之聲7月24日訊

濱州八部門聯合發文:辦不了不動產的小區有希望了!關乎濱州眾多小區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日前,濱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八部門聯合發文,根據濱州市市城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發表處置意見,關乎濱州眾多小區的不動產登記問題,值得大家仔細研究

濱州八部門聯合發文:辦不了不動產的小區有希望了!關乎濱州眾多小區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濱城區人民政府,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切實解決市城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市城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置制定以下意見。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房地產的各項決策部署和省、市有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以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增強政治擔當,強化工作措施,採取積極務實的舉措,全力解決我市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基本原則

(一)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充分考慮當時的歷史背景和政策環境,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積極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二)特事特辦、解決問題。對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性質,本著“尊重歷史、解決問題”的原則,在法律、法規確定的法律原則和權限範圍內分類處置。

(三)明確職責、有序推進。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是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的責任主體,要積極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協作,在依法處理(處罰)、收繳有關費用後,及時為群眾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2016年9月26日前因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不齊全,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歷史遺留問題項目。對佔用集體土地建設的小產權房項目對外銷售的,不適用本意見在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建設房屋,不適用本意見對違反規劃強制性內容,違規佔用綠地、水系、道路的不適用本意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不適用本意見,對市城區各類複雜問題和重大事項,需經濱州市市城區房地市場問題化解推進落實專班會議研究決定。

處置意見

(一)關於完善土地手續問題

1.用地手續辦理。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作為,對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要依法依規完善國有建設用地手續,可以協議方式供地。暫時不具備完善用地手續條件的,經依法處理(處罰)後建設單位可繳納完善土地手續費用,待條件具備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土地手續。

2.違法用地處理。已按原有政策落實違法用地處理(處罰)的歷史用地不再重複處理(處罰)未處理(處罰)的按照違法用地發生時的法律政策落實處理(處罰)。

3.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收繳。土地出讓金按項目實際佔地面積計算,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項目房屋建成時間為評估時點。建設單位存在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辦理相關手續,納相關稅費等建設單位已滅失的,由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作為辦理土地手續的依據,由個人承擔完善土地手續的相關費用;涉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出具是否同意辦理的審核意見,由個人承擔完善土地手續的相關費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經市城區房地產市場問題化解推進落實專班會議研究後,可參照以上政策辦理。

(二)關於完善規劃手續問題

1.規劃手續辦理。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規劃許可或規劃驗收手續,或者規劃許可手續缺失需補辦,無嚴重違反規劃技術規定的,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照現狀建築使用性質和指標,納入城鄉規劃成果體系,簡化規劃修改程序,依據測繪成果出具規劃意見。

2.土地出讓金收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土地用途與房

屋性質、實際容積率與批准容積率不一致的,按照濱政辦字〔2017]125號文件辦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經市城區房地產市場問題化解推進落實專班會議研究確定。

(三)關於建設手續辦理問題

1.對建設手續未辦理以及未辦理竣工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可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鑑定機構,依據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進行鑑定,鑑定方案和鑑定內容須經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同意。出具滿足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鑑定報告,鑑定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滅失的由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處置;住建部門依據鑑定報告和項目建設時的有關標準,分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材料齊全後,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未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照項目開工建設時的標準繳納,繳費面積按房屋實際面積計算。

(四)關於不動產權手續辦理問題

1.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完善相關手續的意見,及時為業主辦理不動產權證。

2.對建設單位已經滅失的、涉及機關事業單位的或建設單位存在但個人願意承擔完善土地手續費用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有關資料,申請人繳納有關費用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實際用途進行不動產登記。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濱州市稅務局、掌握濱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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