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河縣晏城司法所成功調解一起房屋拆遷糾紛

法律 購房 三農 法制 山東普法 2017-05-25

近日,齊河縣晏城街道某村村支書劉某義步履匆匆地來到晏城司法所,請求司法所介入解決村委會與村民劉甲之間因房屋拆遷引發的糾紛。

原來,2016年該村根據房屋拆遷政策對舊村址進行拆遷,村民集體搬遷到新址居住,但是直至計劃拆遷完成時間已過,村民劉甲還遲遲不肯對原房屋進行拆遷,導致該村舊址拆遷工作停滯。村幹部多次與劉甲進行溝通,但是他以自己在拆遷中受到不公待遇為由,堅持不肯拆除舊房,也不聽村裡人的勸說,雙方陷入僵局。萬般無奈之下,村支書劉某義只好請求司法所工作人員出面調解。

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員來到該村找到劉甲,一開始劉甲存在較大不滿情緒,不願意接受調解。但工作人員沒有灰心,經過多次與其談心交流,劉甲終於放下戒心,倒出了自己的“委屈”。劉甲說自己不是不願意搬遷,也沒有存心想跟村幹部鬧矛盾,只是因為當初通知拆遷時別人告訴他可以分八十平方米的新房,但分房時卻只分到七十平方米,自己對此存有疑惑,村委會對此一直沒給他明確說法,只是一味地督促自己拆房,而且村委會之前承諾的2000元房屋補償費也沒有給自己,他感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所以才和村委會產生了矛盾。

找到矛盾的癥結後,工作人員聯繫該村負責房屋拆遷的責任人,找出拆遷前雙方簽署的拆遷協議,協議明確寫明劉甲應分新房面積為七十平方米,並且劉甲在協議上簽字並按了手印。工作人員把房屋拆遷協議拿到劉甲面前,他無法繼續抵賴,趁此機會工作人員立即從情理和法理兩面去勸說。一方面勸劉甲趕上國家拆遷的好政策住上新樓房是一件應該開心的好事,村幹部幹工作是為了給村民謀取福祉,言辭中的不當指出,希望劉甲可以諒解。另一方面,告知劉某拒絕按照拆遷協議履行拆遷義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如果他執意不拆除舊房,拆遷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劉甲一番思量以後,認識到自己在這件事也存在問題才導致誤解產生,當場表示同意拆除房屋,只是要求村委會將之前答應的2000元拆遷補償款發給自己。工作人員於是又找到村委會做工作,村委會開會研究認為之前不給劉甲拆遷補償款是因為他履行協議,只要他拆除舊房,就一定按照規定給予他補償。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劉甲拆除了舊房並如願領到補償款,該村拆遷工作圓滿完成。

在案件調解過程中,晏城司法所工作人員通過耐心勸解交流,準確把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找到雙方矛盾的激化點,敏銳捕捉當事人態度的微妙轉變,找到突破口,相時而動,對症下藥,用最準確,最權威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控制局面,讓法律掙脫羈絆,讓理智戰勝衝動,最終讓雙方達成共識,圓滿化解糾紛。

(齊河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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