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即將實施,這10個變化你消化了嗎?

法律 婚姻 昂宇律師 昂宇律師 2017-09-18

《民法總則》即將實施,我們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合同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對比,依據重要性排序,梳理出比較重要的10大變化,供讀者參考。

《民法總則》即將實施,這10個變化你消化了嗎?

一、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有關期間的修改,在實務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溯及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會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在解釋未出臺前,我們根據現有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分析,本次《民法總則》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有可能確立的溯及力規則為: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僅供參考,最終以有權機關做出的相關規定為準)

二、重大誤解撤銷權行使期間縮短為三個月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民法總則》的該條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由《合同法》規定的一年縮短為三個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總則》即將實施,這10個變化你消化了嗎?

三、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民法總則》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民法通則》對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人身關係如何處理未作規定,但《民通意見》第37條就撤銷死亡宣告後婚姻關係確立了原則恢復、例外不恢復的規則。《民法總則》大體吸收了該條文的規定,但差別在於,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則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在法律上賦予配偶選擇是否恢復婚姻關係的權利。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四、胎兒民事利益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從法律規則的角度而言,關於胎兒的繼承問題,《民法總則》與《繼承法》的規定並無變化,所增加的規則是涉及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五、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關於訴訟時效制度,除《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外,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頒佈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解釋》),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時效起算點,《民法總則》吸收了該解釋的許多規定。關於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民法總則》與該解釋相比則有較大創新,《訴訟時效解釋》將適用範圍限制在債權請求權,《民法總則》該條文雖然是排除部分請求權的適用,但從其規定來看,並未像《訴訟時效解釋》那樣將物權請求權完全排除在訴訟時效客體之外,而是區分類型,對於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適用,對於物權請求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除第二項規定的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應當予以適用。

相關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民法總則》即將實施,這10個變化你消化了嗎?

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最低年齡由十歲降低為八歲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該條將《民法通則》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最低年齡由十歲調整為八歲,在全國人大討論《民法總則(草案)》時引起了較大關注,並由原草案中的六歲修改為八歲,但在司法實務中較少涉及此問題,只需概念性瞭解即可。

七、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推定規則的改變

《民法總則》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民法通則》對該問題並未做出規定,《民通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民法總則》改變了戶籍和出生證明對出生時間的證明力規則,《民通意見》戶籍的證明力優於出生證明,《民法總則》中出生證明優於戶籍證明。

八、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該條文為《民法總則》新增加的一項法律規則,根據立法者對《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確定該特殊起算點,是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九、法人清算義務人的改變

《民法總則》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確立的清算組的組成規則,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股東。而《民法總則》所確立的規則與《公司法》存在較大差異,是以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雖然《民法總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公司的清算義務人還是應當按照《公司法》確定,但對其他法人,需要引起注意,《民法總則》確立的原則已與《公司法》不同。

十、沉默”的法律效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在民法原理中,沉默一般不能視為意思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也廣泛得到認可,但對此缺少法律的明確規定。《民法總則》首次用明確的法律條文確立了這一法律規則,今後在司法實務中可以直接援引該規定。

民法總則》確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協調了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係,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則與有關單行法律之間的衝突和矛盾,規範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標誌著我國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已經順利完成。本文總結的僅是《民法總則》的有關重點內容,可以說是《民法總則》的一角,因此,各位讀者還是應當全面學習民法總則的有關內容。

《民法總則》即將實施,這10個變化你消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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