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不可侵犯—強拆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財產義務違法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德凱趙律師2000 2018-12-18

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義務,當公安機關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針對行政不作為違法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確認違法,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是否構成“不作為違法”,應當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具有合法性,是值得法律保護的權益;

二、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政協議約定或者先前行為產生的附隨義務等,具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責義務。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提起不履行法定職責訴訟,起訴人應當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其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義務。

特別提示:起訴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時,需要先提交財產保護申請並保存好相關證據。

參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個人財產不可侵犯—強拆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財產義務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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