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虧損近50萬 起訴委託的“高手”

法律 鋅業股份 法制 財經 華商報 2017-03-31

口頭委託相識多年的“高手”幫忙炒股,卻因一次爭執導致股票被擱置,認為“高手”故意整自己,西安股民喬志起訴對方,索賠近50萬元。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訴訟請求,目前二審已經開庭。

起訴理由:“高手”違反委託人的意志,惡意未賣股票

年過五旬的喬志炒股已超過20年。十多年前,他在一交易大廳認識了何元。“他是職業炒股的,水平比較高,代理不少股民炒股。”2015年5月,喬志和何元達成口頭協議,約定雙方及何元代理的其他賬戶同進同出同一支股票,盈利給何元20%提成。

喬志說,在口頭協議達成約一個月後,他明確告知何元不要搶反彈,但對方不聽,同年6月24日全倉買入鋅業股份。6月28日,雙方因此事在電話裡發生爭執。7月6日,何元告訴他,因為之前的爭執,沒有把他的股票賣出,代理其他人的股票在7月1日都賣了。後來,在該股反彈後,喬志要求何元高拋低吸,以儘量減損。何元判斷,7月14日是高點,答應當日賣出。“可到時間,他還是沒賣,第二天,我只能自己把股票賣了。”據喬志講,他的損失高達49.8萬餘元!

喬志認為,何元違反他的意志,惡意未賣他的股票,違反兩人關於同進同出的約定,給他帶來巨大經濟損失。於是,2016年5、6月間,他起訴至西安市長安區法院,請求判令何元賠償49.8萬餘元。

一審判決:口頭協議委託權限不明,風險分擔不清

何元辯稱,買股票本身就有風險,喬志會炒股,股票下跌並不是自己導致的,屬於正常現象。他沒有惡意,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長安區法院審理查明,在簽訂口頭協議後的2015年6月28日,喬志得知何元為其全倉買入鋅業股份,電話質問、辱罵何元,何元因此對喬志的股票未再操作。之後,喬志向何元道歉,雙方握手言和。7月9日,鋅業股份開始反彈,喬志要求何元高拋低吸。連續三個漲停後,何元答應7月14日賣出喬志的股票。當日,何元判斷鋅業股份未達最高點,沒有操作喬志的鋅業股票份。7月15日,喬志自行賣出,造成實際虧損49.8萬元,後兩人仍有合作。

法院認為,原、被告達成的口頭委託理財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在實際履行協議中,喬志雖告知何元不要搶反彈,但卻未告知不要搶反彈的時間區間,而且其委託何元操盤,技術處理應由何元決定。在因買入鋅業股份發生爭議後,何元雖未對喬志的股票進行操作,導致喬志不滿,但喬志主動向何元道歉,何元繼續為其操盤,應視為喬志對何元行為的認可。股市有風險,行情隨時變,既然雙方繼續合作,何時買入、何時賣出,應按雙方約定,不能雙方都予操作。喬志能將其股票賣出,也說明雙方均能操作原告股票,委託權限不明,風險分擔不清。故喬志要求被告何元賠償49.8萬餘元的證據不足。

去年底,法院一審駁回喬志的訴訟請求。喬志不服,提出上訴。3月20日,該案二審開庭,目前尚未判決。

律師提醒:委託炒股糾紛常見,不建議與個人籤合同

據瞭解,近年來,因委託炒股引發的糾紛不少。華商報記者日前就此採訪了陝西聖拓律師事務所律師馬豐華。

馬豐華介紹,委託炒股合同糾紛中常見的爭議包括委託炒股合同本身是否有效。目前從多個案例結果來看,各地法院對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認定做法並不一致,但總體來說,個人與個人的委託理財合同有被認定無效的風險。因此,他建議投資者選擇與具有證券經營資格且獲得證監會許可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企業簽訂委託理財合同,從個人信用度、履約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來說,也不建議與個人簽訂。(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人物為化名)

華商報記者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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