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那些事兒:公司倆股東,各佔公司一半股份,到底誰說了算?

法律 投資 財經 9樓律師 2017-06-16

開公司那些事兒:公司倆股東,各佔公司一半股份,到底誰說了算?

最近有朋友想開公司,問九樓律師,說他和另外一個合夥人出錢一樣,資源共享,他們倆各佔50%股權行不?

我說:法律上肯定是行的,但是,你確定要這樣做麼?

雙方各佔50%,從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是對於一個公司的發展來講,股東之間不可能不產生分歧,一旦有分歧,這個50%的股權就成了“最不公平”的約定。

開公司那些事兒:公司倆股東,各佔公司一半股份,到底誰說了算?

一、開公司的各位老闆,可以看看自家的章程,是不是一般都是約定:對於一般的股東會決議事項,須經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

這個股東會決議事項都有哪些呢?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法律規定,除去“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的都是經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的。

在兩個股東沒有爭議的時候,什麼都好說,一旦意見不合,比如公司未來的經營線路問題,比如明年公司想花多少錢?比如更換個監事?這些在平時最不起眼但是對公司來講非常重要的事情,各佔50%就成了決定事情最大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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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股東試圖在另一方股東反對的情況下強行通過某個股東會決議或者偽造簽名,該份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呢?

九樓律師認為,有50%表決權的股東所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並沒有達到“二分之一表決權”的公司法立法體現的本意,公司的股權最後一般體現到資本上,只有資本佔多數的決定才是真正的公司決定,“二分之一”並不意味著是二分之一以上,因此這種股東會決議並沒有效力。

至於偽造偽造另一方股東的簽名,也許可以在工商局做出相應變更,但是被偽造簽名的一方股東發現事實後,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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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股權各佔一半,兩股東產生糾紛,公司會變成什麼樣子?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持股50%任何一方股東都難以在對方股東反對或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因此,若是公司經營理念發生重大變化,又沒有相關約定製約,這個公司只能解散了。但是解散時的債務、債權、員工處置等又是一個大麻煩。

因此,九樓律師提醒:開公司不是過家家,想好再開,在股權架構、勞動人事、股權激勵、稅務工商等方面充分考慮後再設立公司也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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