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適用“尋釁滋事”,可能輕縱了'

法律 刑法 民法 濟南 澎湃新聞評論 2019-07-18
""高空拋物:適用“尋釁滋事”,可能輕縱了

對高空墜物沒有專門性的法條,所以用尋釁滋事的法條來懲戒,也是一種無奈,可能輕縱了這種行為。

"高空拋物:適用“尋釁滋事”,可能輕縱了

對高空墜物沒有專門性的法條,所以用尋釁滋事的法條來懲戒,也是一種無奈,可能輕縱了這種行為。

高空拋物:適用“尋釁滋事”,可能輕縱了

作者 |金澤剛

終於,天上又掉菜刀了!

7月12日,濟南市警方接警稱:7月11日中午12時許,有人在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兩把尖刀,沒有人員受傷。民警接警後迅速趕往事發地琪某苑小區,之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之規定,派出所以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對此事立案調查。通過摸排,民警縮小菜刀墜落位置,截止目前,民警已經排查17戶,另5戶家中無人待排查。

繼深圳、南京、貴陽等地相繼發生高空墜物事件後,此次發生在濟南的樓上扔刀事件無疑更加恐怖,三把刀只要一把砸中誰,很可能造成非死即傷的嚴重後果。這或許也是這次警方及時予以立案追查的原因。

如今,隨著城市的摩天大樓、高層居住區拔地而起,一旦樓上有物體墜落,勢必給樓下的民眾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但從最近一些事件的處理來看,似乎都沒有使“肇事者”得到令人滿意的懲罰,高空拋物、墜物問題依然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

一系列高空拋物、墜物事件,無論是查到系小孩子“惡作劇”所為,還是沒有坐實肇事者,最終的結果大多也是討論如何給予民事賠償。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賠償甚至難以解決。在被稱為“高空拋物第一案”的“重慶菸灰缸案”中,因沒有發現拋物者,受害人只能走民事訴訟路徑,使小區多人“連坐”,也僅獲得相應“補償”,且該案至今爭議還很大。

關鍵問題還在於,高空拋物,無論是否致人傷亡,其危害的本質首先就是公共安全。顯然,民事責任並不足以抵消對公共安全的危害。

從居民樓上拋物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所謂公共場所,是指非固定人員均可自由出入進行活動的場所,具有涉眾性。小區樓下的公共空間當然是公共場所。濟南所發生的這起案件中,拋刀人不顧公共場所出行民眾的人身安全,向樓下拋出“三把刀”,即使沒有造成傷亡後果,其對不特定公眾人身財產權益構成了嚴重威脅,直接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該依法予以制裁。

不過,從適用法律來看,此次公安機關對此事定性為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雖有一定道理,但也屬不得已而為之。

一般說來,尋釁滋事是指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滋事的行為。尋釁滋事主觀上往往是出於發洩不滿情緒或者尋求精神上的刺激,其主要破壞的是公共秩序,也伴隨著可能侵犯不特定民眾的人身財產利益。

向樓下拋出“三把刀”,拋刀人無疑破壞了公共場所秩序,認定為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兜底性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似乎無可厚非。但實際上,從樓上往下拋刀的行為更直接的危害則是同住小區居民或者不特定路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在這一意義上,該行為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這比危害一般公共秩序的性質還要嚴重。只不過,《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與刑法相對應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刑法則相應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公安機關“被迫”選擇了一個較輕的“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這事實上對肇事者還是有利的。

因為對高空墜物這種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沒有專門性的法條,所以這次用尋釁滋事的法條來懲戒,也是一種無奈,一是有“口袋罪”之譏,更關鍵的是可能輕縱了這種行為。所以,該為高空墜物量身訂製法律了。(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 編輯|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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