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啤酒瓶、天降滅火器、天降菜刀……高空拋物問題怎麼破?'

刑法 重慶 濟南 建築 郝躍 山東 正義網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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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啤酒瓶、天降滅火器、天降蘋果、天降菜刀……高空拋物事件屢見報端,不少網友稱之為“懸掛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今,發生在重慶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郝躍案已過去近20年,侵權責任法也對高空拋物侵權問題作出了規定,但這些年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案件不斷,查不到、管不了、易反彈仍然是高空拋物治理面臨的難題。

“高空拋物墜物最關鍵的難點在於要及時準確地查明責任人,也就是高空拋物和墜物的責任人,這就要求公安機關等相關機關及時調查、認真查清責任人。針對各地頻發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目前正在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在二審時已將這個問題作為重點予以研究,立法工作機構將持續關注這個問題,繼續深入研究和完善相關的立法。

有受訪專家也表示,治理高空拋物要改變不合理的侵權責任分擔規則,要倒逼查找真正的侵權行為人,構成違法犯罪的,要依法進行刑法處罰。同時,要完善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對於那些實在無法查明具體拋物人的情形,可將高空拋物案件中的受害者納入到救濟範圍。

飛來的橫禍:

高空拋物事件頻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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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啤酒瓶、天降滅火器、天降蘋果、天降菜刀……高空拋物事件屢見報端,不少網友稱之為“懸掛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今,發生在重慶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郝躍案已過去近20年,侵權責任法也對高空拋物侵權問題作出了規定,但這些年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案件不斷,查不到、管不了、易反彈仍然是高空拋物治理面臨的難題。

“高空拋物墜物最關鍵的難點在於要及時準確地查明責任人,也就是高空拋物和墜物的責任人,這就要求公安機關等相關機關及時調查、認真查清責任人。針對各地頻發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目前正在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在二審時已將這個問題作為重點予以研究,立法工作機構將持續關注這個問題,繼續深入研究和完善相關的立法。

有受訪專家也表示,治理高空拋物要改變不合理的侵權責任分擔規則,要倒逼查找真正的侵權行為人,構成違法犯罪的,要依法進行刑法處罰。同時,要完善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對於那些實在無法查明具體拋物人的情形,可將高空拋物案件中的受害者納入到救濟範圍。

飛來的橫禍:

高空拋物事件頻繁發生

天降啤酒瓶、天降滅火器、天降菜刀……高空拋物問題怎麼破?

資料圖。鍾心宇 攝

日前,山東濟南某小區被曝“從天而降”三把菜刀。隨後,濟南公安槐蔭區分局發佈通報稱,嫌疑人葛某因情感糾紛將刀扔出墜地,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現已將嫌疑人葛某依法刑事拘留。至此,牽動人心的“天降菜刀案”告破。

可以說,高空拋物現象在不斷重複“上演”。“天降菜刀案”告破後,濟南某居民樓在八小時內又接連發生兩起高空拋物事件,墜落物品包括三個啤酒瓶和一塊肥皂。其中,墜落在居民樓南側小廣場上的一個啤酒瓶和一塊肥皂險些傷到兩位居民。考慮到天降啤酒瓶存在很大危險性,小區物業人員報了警。7月19日,當地警方發佈消息稱,嫌疑人趙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

記者注意到,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案件也不在少數。

在貴州省貴陽市,居民袁女士在小區內行走時,不幸被樓上拋下的滅火器砸中頭部,後經搶救無效身亡。經警方調查,當時是一男童調皮拿滅火器玩,從7樓樓道窗口推下滅火器,繼而砸中了袁女士。目前,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袁女士家屬擬將男童監護人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6月19日下午3點多,在南京市東寶路時代天地廣場,一名10歲女童突然被不明物件砸倒在地,頭部血流不止。隨後,女孩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6月20日凌晨1點55分,南京鼓樓警方發出通報稱,女童經過時不幸被樓上8歲男童高空拋物砸中。受傷女童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目前生命體徵平穩,暫無生命危險。

頻出的高空拋物事件引發了社會對安全問題的擔憂。有網友認為,要將打擊高空拋物行為作為與垃圾分類同等重要的事情來抓,因為這涉及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新華社也發文指出,痰液、剩飯、潲水及花盆、鐵鉗、鍋鏟不時“從天而降”,不僅威脅市民生命安全,還汙染生態環境、危害公共秩序,已成為城市管理、社區治理一大頑症。

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看來,當前處理高空拋物致人死傷案件仍面臨不少難題。他說,城市高層建築住戶眾多,情況複雜,案件發生後很難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有些甚至無法確定是由人為原因還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判決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的,通常無法使其在內心上信服,後期可能會陷入上訴率高以及執行難度大等困境。

高空拋物致人死傷後

該找誰擔責

重慶郝躍案,被業內視為“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此案在全國司法界曾引起高度關注和爭議。

2000年5月11日凌晨,郝躍在家門口的重慶學田灣正街被高處落下的菸灰缸砸成重傷。因為找不到拋物人,無奈之下,其家屬起訴了可能從窗口扔菸灰缸的22戶鄰居。郝躍最終勝訴,但22戶人家的賠償款,直到近幾年才陸續落實。

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7月正式施行,其中對高空拋物致損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定。該法第87條提到,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郝躍案與之後的諸多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一起,促成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制定。

郝躍案距今將近有20年,但這些年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件從未間斷。而每次類似“全樓居民一起賠”的判決出現後,總會引來一陣熱議。

“具體的侵權人一般無法確定,若受害者因此無法得到救濟,不符合侵權責任法彌補損害的精神。張力介紹說,當時立法的主要考量在於實現利益衡平,讓高層建築中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建築物使用人證明真正的侵權行為人或者自己並未實施侵權行為,信息蒐集和揭露成本更小,更有利於揭發真正的侵權行為人,同時也可以促使建築物使用人採取必要的措施防範相應風險,加強對其他住戶的制約監督,從而預防損害的發生。

針對這一具有“連坐”性質的條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社會對此一直有不同見解,有人認為這是充滿了社會主義道德精神,有人認為這一條文極端不公平。“這兩種看法都有失偏頗,這是面對我國公民高空拋物後,致人損害又不敢於承認自己所為的道德水平實際情況不得已而為之的一個條文。”他說。

張力認為,受害者可依侵權責任法得到最後的救濟,一般不會執著於查清真正的侵權行為人,這客觀上削弱了公安機關在高空拋物案中切實履行職責,查明案件真相,將加害者繩之以法的動力。“由於侵權責任法已經規定了高空拋物是民事責任,因而一旦出現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事件,公安機關就不再介入,任由民法處理,就會形成舉證難題。”楊立新說,高空拋物其實是個刑事問題,公安機關要動用刑事偵查手段查找真正的拋物人。如果能夠確定相關責任人,也就沒有必要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

現實中涉及高空拋物的情形非常複雜,拋物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可以從兩方面進行考量,首先要看是否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若高空墜物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可能涉嫌相關犯罪。其次,要考慮肇事者的主觀方面,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那麼,肇事者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例如,在人流湧動的街道上,隨意拋擲酒瓶,就可能涉嫌犯罪。

“追究拋物人刑事責任時,要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符合特定罪名的構成要件,才能追究當事人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找不到具體的肇事者,即所收集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也只能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處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彭新林強調說,能否將高空拋物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制範疇,還需要多方考量,比如要判斷高空拋物的具體地點,是否屬於人流密集的人群聚集場所或者屬於明顯的公共場合,其次要考量拋物所在樓層數、所拋物的性質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致害性影響因素。

記者注意到,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出現“熊孩子”高空拋物的情況,比如“11歲女童24樓扔蘋果意外掉落,致一女嬰重度顱腦損傷”事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拋物致人損害的,要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觀存在故意,導致後果嚴重,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齡不同,按照刑法規定處罰也不同。

專家:改變不合理的高空拋物

責任分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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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啤酒瓶、天降滅火器、天降蘋果、天降菜刀……高空拋物事件屢見報端,不少網友稱之為“懸掛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今,發生在重慶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郝躍案已過去近20年,侵權責任法也對高空拋物侵權問題作出了規定,但這些年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案件不斷,查不到、管不了、易反彈仍然是高空拋物治理面臨的難題。

“高空拋物墜物最關鍵的難點在於要及時準確地查明責任人,也就是高空拋物和墜物的責任人,這就要求公安機關等相關機關及時調查、認真查清責任人。針對各地頻發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目前正在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在二審時已將這個問題作為重點予以研究,立法工作機構將持續關注這個問題,繼續深入研究和完善相關的立法。

有受訪專家也表示,治理高空拋物要改變不合理的侵權責任分擔規則,要倒逼查找真正的侵權行為人,構成違法犯罪的,要依法進行刑法處罰。同時,要完善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對於那些實在無法查明具體拋物人的情形,可將高空拋物案件中的受害者納入到救濟範圍。

飛來的橫禍:

高空拋物事件頻繁發生

天降啤酒瓶、天降滅火器、天降菜刀……高空拋物問題怎麼破?

資料圖。鍾心宇 攝

日前,山東濟南某小區被曝“從天而降”三把菜刀。隨後,濟南公安槐蔭區分局發佈通報稱,嫌疑人葛某因情感糾紛將刀扔出墜地,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現已將嫌疑人葛某依法刑事拘留。至此,牽動人心的“天降菜刀案”告破。

可以說,高空拋物現象在不斷重複“上演”。“天降菜刀案”告破後,濟南某居民樓在八小時內又接連發生兩起高空拋物事件,墜落物品包括三個啤酒瓶和一塊肥皂。其中,墜落在居民樓南側小廣場上的一個啤酒瓶和一塊肥皂險些傷到兩位居民。考慮到天降啤酒瓶存在很大危險性,小區物業人員報了警。7月19日,當地警方發佈消息稱,嫌疑人趙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

記者注意到,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案件也不在少數。

在貴州省貴陽市,居民袁女士在小區內行走時,不幸被樓上拋下的滅火器砸中頭部,後經搶救無效身亡。經警方調查,當時是一男童調皮拿滅火器玩,從7樓樓道窗口推下滅火器,繼而砸中了袁女士。目前,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袁女士家屬擬將男童監護人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6月19日下午3點多,在南京市東寶路時代天地廣場,一名10歲女童突然被不明物件砸倒在地,頭部血流不止。隨後,女孩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6月20日凌晨1點55分,南京鼓樓警方發出通報稱,女童經過時不幸被樓上8歲男童高空拋物砸中。受傷女童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目前生命體徵平穩,暫無生命危險。

頻出的高空拋物事件引發了社會對安全問題的擔憂。有網友認為,要將打擊高空拋物行為作為與垃圾分類同等重要的事情來抓,因為這涉及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新華社也發文指出,痰液、剩飯、潲水及花盆、鐵鉗、鍋鏟不時“從天而降”,不僅威脅市民生命安全,還汙染生態環境、危害公共秩序,已成為城市管理、社區治理一大頑症。

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看來,當前處理高空拋物致人死傷案件仍面臨不少難題。他說,城市高層建築住戶眾多,情況複雜,案件發生後很難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有些甚至無法確定是由人為原因還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判決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的,通常無法使其在內心上信服,後期可能會陷入上訴率高以及執行難度大等困境。

高空拋物致人死傷後

該找誰擔責

重慶郝躍案,被業內視為“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此案在全國司法界曾引起高度關注和爭議。

2000年5月11日凌晨,郝躍在家門口的重慶學田灣正街被高處落下的菸灰缸砸成重傷。因為找不到拋物人,無奈之下,其家屬起訴了可能從窗口扔菸灰缸的22戶鄰居。郝躍最終勝訴,但22戶人家的賠償款,直到近幾年才陸續落實。

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7月正式施行,其中對高空拋物致損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定。該法第87條提到,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郝躍案與之後的諸多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一起,促成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制定。

郝躍案距今將近有20年,但這些年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件從未間斷。而每次類似“全樓居民一起賠”的判決出現後,總會引來一陣熱議。

“具體的侵權人一般無法確定,若受害者因此無法得到救濟,不符合侵權責任法彌補損害的精神。張力介紹說,當時立法的主要考量在於實現利益衡平,讓高層建築中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建築物使用人證明真正的侵權行為人或者自己並未實施侵權行為,信息蒐集和揭露成本更小,更有利於揭發真正的侵權行為人,同時也可以促使建築物使用人採取必要的措施防範相應風險,加強對其他住戶的制約監督,從而預防損害的發生。

針對這一具有“連坐”性質的條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社會對此一直有不同見解,有人認為這是充滿了社會主義道德精神,有人認為這一條文極端不公平。“這兩種看法都有失偏頗,這是面對我國公民高空拋物後,致人損害又不敢於承認自己所為的道德水平實際情況不得已而為之的一個條文。”他說。

張力認為,受害者可依侵權責任法得到最後的救濟,一般不會執著於查清真正的侵權行為人,這客觀上削弱了公安機關在高空拋物案中切實履行職責,查明案件真相,將加害者繩之以法的動力。“由於侵權責任法已經規定了高空拋物是民事責任,因而一旦出現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事件,公安機關就不再介入,任由民法處理,就會形成舉證難題。”楊立新說,高空拋物其實是個刑事問題,公安機關要動用刑事偵查手段查找真正的拋物人。如果能夠確定相關責任人,也就沒有必要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

現實中涉及高空拋物的情形非常複雜,拋物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可以從兩方面進行考量,首先要看是否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若高空墜物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可能涉嫌相關犯罪。其次,要考慮肇事者的主觀方面,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那麼,肇事者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例如,在人流湧動的街道上,隨意拋擲酒瓶,就可能涉嫌犯罪。

“追究拋物人刑事責任時,要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符合特定罪名的構成要件,才能追究當事人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找不到具體的肇事者,即所收集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也只能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處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彭新林強調說,能否將高空拋物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制範疇,還需要多方考量,比如要判斷高空拋物的具體地點,是否屬於人流密集的人群聚集場所或者屬於明顯的公共場合,其次要考量拋物所在樓層數、所拋物的性質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致害性影響因素。

記者注意到,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出現“熊孩子”高空拋物的情況,比如“11歲女童24樓扔蘋果意外掉落,致一女嬰重度顱腦損傷”事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拋物致人損害的,要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觀存在故意,導致後果嚴重,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齡不同,按照刑法規定處罰也不同。

專家:改變不合理的高空拋物

責任分擔規則

天降啤酒瓶、天降滅火器、天降菜刀……高空拋物問題怎麼破?

圖片來源於網絡

如今,距離發生郝躍案發生已有近20年,侵權責任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對高空拋物的治理並不盡如人意。張力認為,關鍵在於要改變不合理的高空拋物侵權責任分擔規則,高空拋物案件應適用一般侵權責任,倒逼查找真正的侵權行為人,使真正侵權行為人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要受到刑罰的制裁。

“對於那些實在無法查明具體拋物人的情況,要完善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將高空拋物案件中的受害者納入社會保險、社會保障的救濟範圍,這也符合風險社會中分散損失的法治理念。他補充說。

從完善法律的角度看,彭新林認為,最高司法機關可以適時出臺有關高空拋物行為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就常見情形如何承擔責任進行細緻規定,這樣可以避免高空拋物行為定性模糊。此外,也可以發佈典型指導案例,為司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供參考。

高空拋物案件中的拋物人往往難以確定,拋物人的違法成本比較低,這間接上縱容了此類行為的發生。受訪專家認為,在執法層面上,公安機關要積極作為,充分運用現代化高科技偵查技術,提高此類案件的破案率。可以通過現場勘查、痕跡鑑定、指紋比對等措施,逐步排查,縮小範圍,直至發現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將其繩之以法。

記者注意到,高空拋物危害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全,國外對此類行為有嚴厲的處罰,比如在新加坡,只要對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行為,都必須予以約束和管制,高空拋物不僅要坐牢、罰款,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家庭的住宅。

“尤其是對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立案偵查,全面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將其作為涉嫌刑事犯罪處理。”彭新林說。

防範高空拋物,需要發揮技術的作用。為防高空拋物,杭州一小區安裝了47個特殊攝像頭,這些廣角攝像頭安裝在每棟樓南北兩側的地面立杆上,距離單元樓10左右,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將整棟樓的窗戶和陽臺包入拍攝範圍,此舉受到小區住戶的支持。不過,後來也有媒體報道稱,有小區安裝了404個監控探頭,其中兩個探頭朝上,專盯高空拋物,但仍有住戶將廚餘垃圾高空拋下,玻璃酒瓶隨意亂扔。

“積極利用技術手段,運用監控攝像頭等編織完善的監控之網,既可震懾居民不敢實施高空拋物行為,也可為高空拋物事件發生時的追查提供便利。不過,僅依靠技術還不足夠,受訪專家認為,治理高空拋物亂象要形成社會合力,完善基層治理,加強聯防聯治,比如陝西西安市興慶路常春藤花園小區組織“媽媽防空隊”,排除高空拋物隱患的做法值得借鑑。此外,要加強對小區居民的社會公德教育、安全意識教育,使高層建築住戶充分意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性,逐漸改變高空拋物的壞習慣。

來源:正義網

文字:於瀟 郭璐璐

編輯:張 一

監製:宿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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