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弒母男孩推回學校 誰這麼“心大”

法律 刑法 新聞 社會 杭州檢察 2018-12-16

來源:浙江新聞

把弒母男孩推回學校 誰這麼“心大”

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不滿母親教管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後,因不夠刑事責任年齡被釋放。而今男孩親屬想把吳某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遭到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原因是“怕他又犯事”。

連親生母親都敢殺的少年吳某,短短几天過後交到社會,用網友的話說,“心是夠大的”。這男孩會不會對他人做出侵犯行為,誰都不敢打包票。因此家長們表示反對,既是權利的表達,也是對校園安全負責任的表現。誰都不要指手畫腳做“聖母”。不信你把自己的孩子送進這個班裡來試試?

但尷尬的是,讓這個弒母的孩子繼續回校“接受教育”,也是男孩家屬和男孩同樣具有的“合法”權利。這種合法性衝突,既有法律設計上的缺陷,更有執法上的不當作為與漏洞。

按照刑法第十六條,12歲弒母男孩,不滿16週年,屬於不予刑事處罰的特殊對象。但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由政府收容教養,也是刑法規定的重要選項。執法部門面對這個母親被弒的破碎家庭,將男孩交由親屬接回,無疑是選了對於自己來說最省事、卻對這個家庭成員之外的社會容易造成危險與傷害的一條路徑,這是對法律設計的錯誤解讀,也是對社會、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一個心理極其扭曲、做出震驚社會弒母之舉的少年,從年齡上來看,犯的是事,但是從本質上來看,犯的是罪。中國的法律設計上,規定不滿16週歲的孩子犯罪免於刑責,這是對於未成年的保護,也是國際法則的慣例。但這個保護,既是對個體的,也是對社會群體的。因此對於這樣一個孩子的“保護”,不是完全建立在不夠年齡的“赦免”上,而是基於另一種方式的保護,包括由政府收容教養的特殊保護方式。

按照舊時的說法,被這孩子親手殺害的母親,還屬於“屍骨未寒”。這孩子自己也沒從親手闖下的大禍中緩過神來,還渾然不知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怎樣的後果,更不用說有痛徹心扉的悔悟。這時候將他交給社會、送回普通的教學課堂,明顯有些“放虎歸山”的冒險意味。

從這個孩子很快落到親屬手上的情況來看,當地政府部門與執法部門,有效干預、恰當保護孩子的意識並未跟上,也無措施跟進。這不是“心大”,而是沒有盡心。這個誰都不能擔保不會做出下一個傷害動作的男孩,顯然已經不是普通的教育課堂能夠擔得起教育與監管責任的。如果當地學校不敢拒絕,那麼家長和孩子們,則完全可以大膽說不。

未成年人犯罪,並不是籠統的“犯罪”二字所能完整表達的。小偷小摸是犯罪,殺母殺老師也是犯罪。既然刑法中明確了“政府收容教養”也是處置選項之一,那麼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入刑年齡暫時不可能降低、而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例並未減少的現實之下,如何細分處罰與教養的界限、如何細化矯正教養的責任邊界,這些都已經是擺在立法機構、政府與執法部門、家庭學校社會面前的沉重命題。

管教是個大而無當的概念。大有大的好處。全社會都有責任,包括家庭、學校,甚至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個體身邊的所有人群都來承擔責任,這是有利和有力的一面。但是並不意味著,所有犯罪類型、所有行為後果,都能夠通過普通意義上的管教,達到幫助人、矯正人、改造人、保護人的效果。這也是“政府收容教養”這一法律概念的存在意義。

中國的法律設計中,雖然終結了“勞教所”之類的概念,但由政府部門與執法機構承擔的“收容教養”概念依然存在,依然是承擔特殊未成年人犯罪群體教育管理的法定手段。因此,政府部門與執法機關,應該對於每個案情充分考量,既考量管教效果,又考量社會責任與後果。只有把特殊人群的主體管教責任分清楚,把該挑的擔子挑起來,才可能用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對特殊的犯罪群體做專業有效的管教工作,也才能達到矯正人、改造人、教育人的效果。而不是簡單地對照入刑年齡,釋放了之。如此推給社會、推給學校,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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