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2歲男孩弒母 專家建議轉送少年收容教養所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新京報 2018-12-16

新京報訊(記者 黃哲程 見習記者 呂銀玲)近日,殺害母親的湖南12歲男孩因未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被警方釋放。專家建議將其送至少年收容教養所教育,並呼籲儘快制定獨立的少年法。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湖南益陽沅江市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用刀將母親殺害。被釋放後,吳某曾希望重回學校,但遭到多數家長抵制,他的父親想讓政府幫忙管教。

無法轉送工讀學校和少管所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認為,吳某在案件中主觀惡性較深,後果嚴重,具有很強的危險性,目前不適合重新送回學校就讀。此外,吳某年齡不足14歲,且所犯罪行嚴重,不符合轉送工讀學校和少管所的條件。“送少管所必須滿14歲,進工讀學校的只能是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少年”,目前,吳某面臨著無處可去的局面。

皮藝軍建議,以吳某的年齡及其所犯的罪行,可以將他送至少年收容教養所。“少年收容教養是公安實施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針對犯有嚴重罪行,但因不到法定年不能以判刑的未成年人”。

不過,目前國內少年收容教養所機制尚不健全,皮藝軍介紹,由於此類案件少,機構設立成本大,“據我瞭解只有省會城市才有這類機構”。記者就此聯繫到益陽市公安局,該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益陽市暫無少年收容教養所。

同時,皮藝軍表示,目前少年收容教養所的教育體系也不夠系統,少年收容教養所不應只作為懲罰機構,更應該作為教育機構。“即使是未成年少年犯,也應該保證他受教育的權利,不光是道德教育,還包括學歷教育。”

國內治理未成年犯罪存在法律空白

皮藝軍指出,對於未滿14週歲、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上存在空白,應儘快制定獨立的少年法,並與成人法律進行明確區分。“國內只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內容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

記者瞭解到,國外很多國家已有獨立的少年法和少年法院,並對青少年罪犯明確了懲罰和額教育措施。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法庭法》和《少管所法》,未成年犯罪的最低懲罰年齡為14週歲,可被依法剝奪6個月到5年的自由,送入青少年監獄接受改造。英國對於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罪犯,可採取三種監禁措施,包括送入少年犯矯治中心、安全訓練中心和兒童之家,教育內容主要為學校課程、義務勞動和道德教育。

新京報記者 黃哲程 見習記者 呂銀玲

見習編輯 馬瑾倩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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