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弒母男孩,哪裡是他“最好”的歸宿?

法律 刑法 社會 寧波檢察 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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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弒母男孩,哪裡是其“最好”去處

12歲弒母男孩,哪裡是他“最好”的歸宿?

圖片來自於沅江發佈

12月12日《新京報》報道,近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引發關注。目前,男孩被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怕他又犯事”。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的確已將其釋放,“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事實上,法律賦予了有關部門將其“怎麼樣”的權力。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按照上述規定,當地政府可以對其收容教養。不過,考慮到條文中“必要的時候”含義不明確,有關部門也有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公安機關將其釋放,並無問題。

被釋放了,12歲的他不能待在家裡。作為危害社會的人,他是否需要接受矯治?作為未成年人,他去哪裡繼續接受教育?一句話:眼下,哪裡是他最合適的歸宿?

從局外人角度,發生了這事兒,他不太適合回原來學校了,但其家人訴求卻是回去繼續上學,其中可能有離家近,方便家人管教的考慮。不過,殺害母親暴露出其自身的一些問題,如性格情緒化、行為暴力化,一些家長“怕他又犯事”的擔心並非多餘,對此,學校不能不考慮。從義務教育法規定的保障適齡兒童入學義務的角度,學校似乎不能將其拒之門外,但考慮到其特殊情況,學校謹慎是對的。

少年犯管教所的管教對象,是14歲至18歲的少年犯。他只有12歲,其行為不做犯罪評價,自然也就不能去那裡。如果不能回普通學校上學,可去的地方,似乎只剩下工讀學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條規定,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那裡,想必會有人反對。理由不外乎:去工讀學校,頭上貼個標籤,可能從此破罐破摔;每天一起生活的,都是“問題少年”,容易交叉感染,等等。這些理由不能說全沒道理,也因為家長和社會有上述擔心,這些年全國工讀學校因為生源匱乏數量銳減,2010年12月的統計,全國僅剩67所。

12歲弒母男孩,哪裡是他“最好”的歸宿?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要說的是,“問題少年”標籤,不是外界給他們貼上的,而是他們用不當行為自己給自己貼上的。通過矯治和教育,幫他們去掉這一標籤,首先需要正視這些問題,而不是迴避。他有不同於同齡人的特殊之處,這一點無需也不該諱言。我們需要做的,是對有些特殊的他採取特殊教育手段,以實現更好的效果。至於交叉感染問題,可以通過更完善的制度做好預防。

麻煩在於,即便有關部門和家長認為工讀學校是他合適的歸宿,當地也未必有這種學校,而跨地域入讀則有不小障礙。這提醒我們思考:隨著低齡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行為的增多,如何在保障他們權益的前提下做好防衛社會工作?收容教養制度是否應該被“激活”?工讀學校設置能否滿足需求?還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式?

對12歲的他來說,在工讀學校接受一段矯治、教育,經過專業評估,如果認為沒有危險性,可以轉回普通學校,但就目前看,工讀學校似應是其“最好”的去處——對社會對他本人都好。

案情回顧

12月2日,湖南省益陽市沅江泗湖山鎮一名12歲的小學六年級男生吳某,持刀將自己的親生母親殺害在家中。


12歲弒母男孩,哪裡是他“最好”的歸宿?


而殺害母親的原因,是吳某在家中抽菸,被母親發現後用皮帶抽打,男孩不滿母親管教太嚴,心生怨恨,因此用菜刀,連砍母親20餘刀,導致其母當場死亡。

作案後當晚,吳某帶著2歲的弟弟一直留在家中,他先是拿著母親的手機假借母親的名義向班主任請假:“胡老師,吳某明天請假行不,他感冒了”,甚至在外公登門時鎮定的撒謊說“我媽去外面了,沒在家。”

12歲弒母男孩,哪裡是他“最好”的歸宿?

案情查明後,吳某仍舊錶現得若無其事,他承認自己錯了,但不是什麼大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

12歲男孩吳某可怕的行為不僅引發公眾對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思考,同時也讓此案的後續處理結果成為網友關注的焦點。

來源:檢察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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