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八大亮點

法律 經濟 信息安全 民主 陽泉蔭營地區檢察院 2017-04-02

民法總則的八大亮點

民法總則的八大亮點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二十四個字是我們黨在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在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在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理應在民法中得到體現。

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總則》中至少有六個條文得到體現。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一開篇旗幟鮮明地規定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總的要求,綱舉目張,對後面條文具有重要的規範指導作用。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用多年形成的習慣取代政策,是一大進步。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民法總則首次明確加以規定,充分體現了對人們民事行為的要求。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關於見義勇為不擔責條款,也稱好人條款,是為了扭轉老人摔倒無人扶的不良社會風氣,是一種新的侵權免責事由。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是我國寶貴的精神財富,加強特別保護理所應當。

加大了對自然人的民事保護力度

《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加大了對人的保護力度。不僅從出生到死亡,貫穿人的一生;而且擴展到生前死亡,充分體現出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體現出民法的人性光輝,而不是冰冷冷的條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作為自然人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受法律保護,不允許被人汙辱誹謗,否則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兒童認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則》制定時,有了顯著提高,獨立意識更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下調到8週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獲得不附義務的贈與,從事買作業本、交學費、借書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2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30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人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同時,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對法人的分類更科學,有利於激發市場主體幹事創業積極性

《民法總則》對法人重新進行了分類,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是民法總則的一大進步,尤其是特別法人是一大創新。在我國,政府機關、村委會、居委會對外簽訂合同的情況很多,如果不賦予法人地位,對民事活動十分不利。第76條規定:“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87條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第96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同時設立專門一章,規定非法人組織,規範了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形式。第102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法人與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不同,有利於激發民事主體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對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更加嚴謹周密

把民事權利放到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前面,突出了重視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而且,把人身權放在財產權的前面,突出了人是第一位、人身權高於財產權、對人的終極關懷的立法理念。同時,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權、身份權受法律保護。

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採取了列舉權利的形式,對人的權利保護更加明確。

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是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條款,又被稱為徐玉玉條款,是從血的教訓中得來的。

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為將來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為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據。

對民事法律行為規定的更完善

《民法通則》把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規定在一章,而且民事法律行為只規定了一節,內容也很少,無法涵蓋主要內容。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法理論的重要內容,已經發展成熟,建立了完整的體系。《民法總則》順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對民事法律行為進行了全面概括,把民事法律行為規定為單獨一章,分為一般規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這一章擴充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為,也包括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這樣既尊重民事主體的意願,也強調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於強化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第13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此條規定了三種情形,基本涵蓋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種情況,有利於規範民事主體的社會經濟行為。

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159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160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民法通則》針對附條件僅規定了一條,而且特別簡單,簡單到僅僅是宣示性的,沒有任何實質性內容。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民法總則》將其擴展到三個條文,內容完整,規定詳細,適用性強,必將規範指導經濟社會生活中人們的民事法律行為。

規範完善了代理行為

《民法總則》把代理從民事法律行為中獨立出來,由一節上升為單獨一章,說明對代理行為的認識提高到一個新層次,代理行為對民事法律行為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行為,有很多不同,實踐中又大量存在,需要單獨調整。同時,充實完善了代理的內容,新增加了同時代理、轉代理、表見代理、代理終止等。第168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這是《民法總則》的新規定,意在防止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但是也不排除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做好事,謀取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應該保護代理行為。第169條規定:“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第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將《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成熟的和行之有效的規定,上升為民法總則的內容,必將有效規範民事主體的代理行為。

延長了訴訟時效,有利於加大司法保護力度

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現實中,因錯過訴訟時效導致討債難的情形比較多,給不誠信的人也留下了逃避空間。《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利於對權利保護。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從十八週歲成年開始計算,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

《民法總則》體現了時代性、人民性、前瞻性

我國正處在工業化中後期和信息化並列時代,人多資源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任務更加嚴峻。民法總則勇於承擔起歷史賦予的重任,將綠色原則確定為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指導規範人們的經濟社會行為。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179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就有恢復原狀一項,可以要求破壞環境的民事主體以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綠色理念和原則的具體體現。

(轉載自:韓錫璋悅讀茶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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