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2行為的,要賠錢?

法律 職場 說法一二三 2018-12-04

2018年,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2行為的,要賠錢?

大家好,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賠償,如果有以下兩個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2個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或者是補償。

2018年,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2行為的,要賠錢?

高育文創意圖片:勞動合同

第一種行為是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加班費等。

這種情況下呢,作為勞動者來講,我們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補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呢?一般,是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吶,視為工作滿一年,如果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那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2018年,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2行為的,要賠錢?

2004年10月31日,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就業服務大廳裡

第二個行為是什麼?那就是單位未及時的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有些勞動者朋友,會遇到這樣問題,試用期過了,用人單位還不跟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這種情況下,屬於用人單位的行為過錯,同時,過了勞動試用期,但是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就不說了,那還隨時有可能被開除,可能有一天,用人單位就過來說,你不要幹啦,明天你就直接回家了。那這種情況下,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一年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2018年,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2行為的,要賠錢?

法律書籍(配圖)

所以說,如果大家在勞動過程中遇到了勞動法問題,你可以直接留言評論,也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關注與分享,因為你的每一次分享都會幫助到其他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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