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首次依據《反恐法》懲治寄遞行業違法行為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國江蘇網 中國江蘇網 2017-08-28

中國江蘇網8月27日訊 快遞公司的快遞員上門收取快遞時,只是讓客戶填寫快遞單、收快遞費,沒有對客戶的身份以及快遞的物品進行查驗。昨天,記者從射陽縣公安局瞭解到,射陽某快遞公司因此被罰款10萬元,公司負責人陳某被罰款3000元,快遞員單某被罰款1000元,這是我市首次依據《反恐法》辦結的寄遞業違法經營案件。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寄遞渠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8月初,射陽縣公安局將全縣14家寄遞企業列為縣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對全縣寄遞行業進行治安檢查。在檢查中,民警發現某快遞公司快遞員單某在7月11日上門收取快遞過程中,讓客人自行填寫快遞單、收快遞費,但沒有執行收寄安全查驗制度,對寄件物品和寄件人身份沒有進行查驗和登記。民警立即收集固定證據、展開詢問,並將調查情況上報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移送市郵政管理局立案調查。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民警還發現這家快遞公司沒有對錢某、嚴某等多名寄件人進行身份查驗登記。

8月15日,市郵政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對涉案的快遞公司和法定代表陳某進行處罰,射陽某快遞公司罰款10萬元,負責人陳某罰款3000元,快遞員單某罰款1000元。這是射陽縣公安局會同郵政部門,依據《反恐法》辦結的我市首例寄遞業違法經營案件。昨天,射陽縣公安局將處罰決定向全縣寄遞行業進行通報,拉起快遞安全的警戒線,敲響快遞查驗的警鐘。

射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蔡正讓告訴記者,自2016年1月1日《反恐法》實施以來,旅館不查驗住宿旅客身份信息、客運站不查驗乘客身份信息、收快遞不查驗顧客身份信息等都是違法行為,相關從業人員一定要學法、懂法、守法,才能不違法。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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