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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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因此,大家在聽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第一反應便是從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與企業訂立的合同是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可以在企業幹一輩子。基於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大家理解為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拿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意味著自己擁有"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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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因此,大家在聽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第一反應便是從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與企業訂立的合同是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可以在企業幹一輩子。基於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大家理解為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拿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意味著自己擁有"鐵飯碗"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大家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作鐵飯碗


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這個說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相信看完本文,你就會有一個瞭解。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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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因此,大家在聽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第一反應便是從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與企業訂立的合同是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可以在企業幹一輩子。基於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大家理解為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拿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意味著自己擁有"鐵飯碗"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大家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作鐵飯碗


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這個說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相信看完本文,你就會有一個瞭解。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出現何種情況時,才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類型做了三種規定: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

1,協商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強制訂立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而言有如下情形:

(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注:該條主要針對改制前勞動形式,本文不做重點討論)

(3)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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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因此,大家在聽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第一反應便是從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與企業訂立的合同是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可以在企業幹一輩子。基於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大家理解為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拿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意味著自己擁有"鐵飯碗"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大家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作鐵飯碗


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這個說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相信看完本文,你就會有一個瞭解。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出現何種情況時,才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類型做了三種規定: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

1,協商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強制訂立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而言有如下情形:

(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注:該條主要針對改制前勞動形式,本文不做重點討論)

(3)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將支付雙倍工資

3,推定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基於上述法律的規定,不光是勞動者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護身符",就連很多企業都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談虎色變。


那麼我們看看為什麼企業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包袱,對之談虎色變呢?我想原因多半如下:

一是與勞動者理解一致,僅對字面意思便被"嚇到"

二是基於法律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嚴格限制及補償規定: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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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因此,大家在聽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第一反應便是從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與企業訂立的合同是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可以在企業幹一輩子。基於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大家理解為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拿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意味著自己擁有"鐵飯碗"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大家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作鐵飯碗


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這個說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相信看完本文,你就會有一個瞭解。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出現何種情況時,才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類型做了三種規定: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

1,協商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強制訂立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而言有如下情形:

(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注:該條主要針對改制前勞動形式,本文不做重點討論)

(3)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將支付雙倍工資

3,推定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基於上述法律的規定,不光是勞動者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護身符",就連很多企業都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談虎色變。


那麼我們看看為什麼企業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包袱,對之談虎色變呢?我想原因多半如下:

一是與勞動者理解一致,僅對字面意思便被"嚇到"

二是基於法律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嚴格限制及補償規定: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很多企業看到解除的後果是雙倍支付賠償金,便被"嚇到",認為一旦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勞動者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企業便無法打發勞動者,想要打發走,自己還得支付雙倍賠償金。

而勞動者,也正是因為此,認為自己拿到了"護身符",公司不能拿自己怎麼樣。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真的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嗎?企業是否真的拿這種勞動者沒有任何辦法嗎?

專業人士告訴你:別天真了,這是不可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企業也是有辦法打發走他的。


企業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意味著,勞動者在面對下面幾種情況時,"免死金牌"便失去了其效果。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出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便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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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因此,大家在聽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第一反應便是從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與企業訂立的合同是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可以在企業幹一輩子。基於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大家理解為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拿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意味著自己擁有"鐵飯碗"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大家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作鐵飯碗


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這個說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相信看完本文,你就會有一個瞭解。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出現何種情況時,才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類型做了三種規定: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

1,協商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強制訂立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而言有如下情形:

(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注:該條主要針對改制前勞動形式,本文不做重點討論)

(3)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將支付雙倍工資

3,推定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基於上述法律的規定,不光是勞動者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護身符",就連很多企業都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談虎色變。


那麼我們看看為什麼企業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包袱,對之談虎色變呢?我想原因多半如下:

一是與勞動者理解一致,僅對字面意思便被"嚇到"

二是基於法律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嚴格限制及補償規定: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很多企業看到解除的後果是雙倍支付賠償金,便被"嚇到",認為一旦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勞動者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企業便無法打發勞動者,想要打發走,自己還得支付雙倍賠償金。

而勞動者,也正是因為此,認為自己拿到了"護身符",公司不能拿自己怎麼樣。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真的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嗎?企業是否真的拿這種勞動者沒有任何辦法嗎?

專業人士告訴你:別天真了,這是不可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企業也是有辦法打發走他的。


企業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意味著,勞動者在面對下面幾種情況時,"免死金牌"便失去了其效果。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出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便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勞動者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用人單位均有權將該勞動者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賠償任何經濟補償金,更不存在雙倍賠償金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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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因此,大家在聽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第一反應便是從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與企業訂立的合同是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可以在企業幹一輩子。基於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大家理解為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拿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意味著自己擁有"鐵飯碗"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大家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作鐵飯碗


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這個說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相信看完本文,你就會有一個瞭解。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出現何種情況時,才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類型做了三種規定: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

1,協商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強制訂立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而言有如下情形:

(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注:該條主要針對改制前勞動形式,本文不做重點討論)

(3)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將支付雙倍工資

3,推定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基於上述法律的規定,不光是勞動者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護身符",就連很多企業都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談虎色變。


那麼我們看看為什麼企業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包袱,對之談虎色變呢?我想原因多半如下:

一是與勞動者理解一致,僅對字面意思便被"嚇到"

二是基於法律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嚴格限制及補償規定: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很多企業看到解除的後果是雙倍支付賠償金,便被"嚇到",認為一旦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勞動者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企業便無法打發勞動者,想要打發走,自己還得支付雙倍賠償金。

而勞動者,也正是因為此,認為自己拿到了"護身符",公司不能拿自己怎麼樣。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真的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嗎?企業是否真的拿這種勞動者沒有任何辦法嗎?

專業人士告訴你:別天真了,這是不可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企業也是有辦法打發走他的。


企業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意味著,勞動者在面對下面幾種情況時,"免死金牌"便失去了其效果。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出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便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勞動者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用人單位均有權將該勞動者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賠償任何經濟補償金,更不存在雙倍賠償金一說。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有失去“免死金牌”的時候


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國家給予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是勞動者的"護身符""鐵飯碗",但同時,國家也賦予了企業打破這個"護身符""鐵飯碗"的強有力的武器,只有如此,才能在保證勞動者基本權利義務的基礎上,不讓該權利濫用,保護正常的勞動關係。

若真的存在沒有限制的權利,就像沒有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那樣,沒有限制的權利並非真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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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信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因此,大家在聽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第一反應便是從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與企業訂立的合同是沒有約定勞動期限的,可以在企業幹一輩子。基於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被大家理解為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拿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便意味著自己擁有"鐵飯碗"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大家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作鐵飯碗


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這個說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相信看完本文,你就會有一個瞭解。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出現何種情況時,才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類型做了三種規定: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

1,協商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強制訂立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而言有如下情形:

(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注:該條主要針對改制前勞動形式,本文不做重點討論)

(3)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不簽訂勞動合同,將支付雙倍工資

3,推定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基於上述法律的規定,不光是勞動者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護身符",就連很多企業都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談虎色變。


那麼我們看看為什麼企業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包袱,對之談虎色變呢?我想原因多半如下:

一是與勞動者理解一致,僅對字面意思便被"嚇到"

二是基於法律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嚴格限制及補償規定: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很多企業看到解除的後果是雙倍支付賠償金,便被"嚇到",認為一旦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勞動者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企業便無法打發勞動者,想要打發走,自己還得支付雙倍賠償金。

而勞動者,也正是因為此,認為自己拿到了"護身符",公司不能拿自己怎麼樣。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真的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企業"甩不掉的包袱"嗎?企業是否真的拿這種勞動者沒有任何辦法嗎?

專業人士告訴你:別天真了,這是不可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企業也是有辦法打發走他的。


企業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意味著,勞動者在面對下面幾種情況時,"免死金牌"便失去了其效果。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出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便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勞動者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用人單位均有權將該勞動者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賠償任何經濟補償金,更不存在雙倍賠償金一說。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有失去“免死金牌”的時候


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國家給予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是勞動者的"護身符""鐵飯碗",但同時,國家也賦予了企業打破這個"護身符""鐵飯碗"的強有力的武器,只有如此,才能在保證勞動者基本權利義務的基礎上,不讓該權利濫用,保護正常的勞動關係。

若真的存在沒有限制的權利,就像沒有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那樣,沒有限制的權利並非真正的權利!

那些以為拿到“鐵飯碗”的人注意了,從今天開始,它將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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