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出新規,6月起施行 從事車輛回收,這3個條件必須具備

法律 技術 環境保護 貨車 冶金 經濟 河北青年報 2019-05-08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2001年6月16日公佈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出新規,6月起施行 從事車輛回收,這3個條件必須具備

《辦法》適應發展循環經濟需要,規定拆解的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等“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備再製造能力的企業予以循環利用,消除了報廢機動車零部件再製造的法律障礙。

同時,《辦法》強化了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在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中,增加了存儲拆解場地、設備設施、拆解操作規範等方面的規定。

《辦法》明確,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範;
(三)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辦法》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

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

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來源/新華社、中國政府網

■編輯/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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