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到底該怎麼收集證據?|案例解讀監察法

法律 政治 時政 中共敖漢旗紀委 2018-12-01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市紀委監委工作中掌握了該市招商局副局長A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程序決定對A某立案調查。

調查期間專案組注重從多個角度收集證據,既依法獲取證明A某存在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事實的證據,也始終注意收集有利於A某的證據,還注意收集A某在被調查期間態度表現的證據。

專案組每天彙總內審組、外查組等方面證據材料,做好證據審核、分析比對、甄別研究和相關工作記錄。其中,特別是及時記錄證據形成的時間以便備查,這樣可以隨時掌握哪些問題是被調查人首先交代的、哪些問題是組織先掌握證據後被調查人才交代的,哪些內容是被調查人的檢舉揭發、屬於有立功表現等。調查結束後,專案組形成的調查報告中,除正常彙報A某存在的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外,還專門對被調查人配合調查的態度進行了彙報,對其認錯、悔錯、改錯情況進行了說明,明確了所認定的問題中哪些是其坦白交代、哪些是其主動交代、哪些屬於其主動退贓、有無立功表現等。

該案按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政務處分並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時,市紀委監委亦實事求是將A某到案情況和配合調查期間的表現情況一併移交檢察機關,供司法機關在公訴、審判時予以參考。此後,司法機關依法對A某進行了判決,並根據其情節輕重和悔罪態度進行了從寬處罰。A某對市紀委監委這種懲處與教育相結合、既注意收集定罪方面證據又實事求是對其態度予以肯定的做法心悅誠服。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依法全面收集證據的規定,主要是指紀委監委調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這就要求調查人員收集證據時必須客觀、全面,不能只收集認定被調查人有罪的證據,還要注意收集被調查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因為這些證據,都會直接影響到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有關人員的處理。除了這兩方面證據外,實踐中紀委監委在調查結束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時,還要向司法機關提供被調查人到案情況及其在被調查期間表現情況的說明材料,這些情況雖然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和違法犯罪性質的認定,但也往往直接影響到被調查人的最終處理結果。對於這方面的情況,紀委監委調查人員也應高度重視,一方面它既是屬於調查取證階段的重要工作範疇,另一方面它也是做好被調查人的思想工作和感化教育、對被調查人高度負責的內在要求。紀委監委可以辦案,但紀委監委不僅僅是辦案機關,而且不主要是辦案機關。紀委監委本身是政治機關,要始終站在政治的高度來看待工作職責、看待辦案工作。紀委監委作為履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最主要的職責是加強對黨員幹部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監督,是為了促使被監督對象廉潔自律、依法履職、秉公用權、積極作為。查辦案件雖然是紀委監委開展工作的重要抓手,但不是全部內容;查辦案件的目的,雖然是要將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事實予以認定並追究相應人員的紀法責任,但這並不是唯一目的。紀委監委開展辦案工作一方面是要懲戒,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有貪必查、有腐必肅,形成不敢腐的震懾;另一方面更要堅持懲治與教育相結合,堅持查處與感化相結合,儘可能將違紀、違法甚至犯罪的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拉回到正確的思想軌道上來,要通過懲治、教育和挽救、轉化,盡最大可能確保黨和國家幹部隊伍先進性和純潔性,盡最大可能確保絕大多數人不犯錯或少犯錯、確保有錯的人及時知錯改錯,這樣才能不斷促使幹部隊伍履職盡責、積極作為,才能充分發揮全面從嚴治黨的效應。——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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