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一司機酒駕撞車死亡 同餐者因失於護送依法賠償

法律 交通 法制 承德私家車 2017-05-22

近日,承德雙橋區獅子溝法庭依法審判了一起特殊的糾紛案。該起糾紛案件起因很尋常,朋友聚會飲酒,特殊在酒後有護送義務的人員失於護送,導致飲酒者醉酒後駕車撞車死亡。

承德一司機酒駕撞車死亡 同餐者因失於護送依法賠償

案情過程:

具體案情是被告紀某、尹某、高某系多年的朋友關係,紀某與魏某相熟,尹某、高某與魏某相識,被告紀某與付某系夫妻。2015年2月23日,魏某在被告紀某、付某家中打麻將娛樂,之後,魏某到韓都串城參加了被告紀某、付某、尹某、高某等人的聚餐,席間魏某、尹某、高某飲酒,紀某、付某未飲酒。魏某在赴宴之前將自己駕駛的車輛停放在嘉和廣場停車場。晚宴結束後,魏某又與被告紀某、高某、尹某去凱蒂KTV唱歌,尹某先行離開。唱歌結束後,被告紀某因未飲酒遂駕駛車輛載送魏某、高某。紀某將魏某送到嘉和廣場停車場魏某的車輛旁,魏某下車後,將自己車輛啟動,在車上坐了一會兒,又下車走到被告紀某駕駛的車輛位置,與駕駛員說話。後魏某駕駛車輛在前,被告紀某駕駛車輛在後,兩車駛離嘉和廣場停車場,向市中心方向行駛。

2015年2月23日23時23分許,魏某駕車在雙橋區小南門德匯廣場停車場入口處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於2月24日死亡。經公安交警機關認定,魏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原告訴求:

原告(死者魏某家人)認為,四被告與原告親屬魏某共同喝酒,在酒後對魏某具有照顧義務,並且被告紀某等人明知魏某在港灣花園居住,其在喝酒前已經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被告紀某等人就應當將魏某送到家中,而不是將其送到停車處,任由其醉酒駕駛車輛,並不進行任何勸阻,造成魏某交通事故死亡,給原告家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親屬魏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34407.25元。

案件處理:

承德雙橋區獅子溝法庭受理此案後,鑑於此案特殊情況,法庭庭長李初嘯主動承辦此案,並決定從情理與法理角度雙入手,確定此案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被告紀某作為魏某的相熟好友,全程參加了事發當日的餐飲、娛樂活動且並未飲酒,對魏某的飲酒狀態應當清楚明瞭,應當承擔對魏某的照顧、護送、勸阻等安全保障責任,尤其是紀某為機動車駕駛員,在履行護送職責之時,明知酒後駕車是極易造成嚴重危險後果的違法行為,仍將醉酒狀態下的魏某送到車輛旁,放任其駕駛車輛並尾隨其離開,而未進行阻攔,存在明顯的過錯,故應認定其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責任,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同時,作為與魏某同車護送人員的被告高某,共同參與了餐飲、娛樂活動,其並無證據證明其所謂當時因醉酒喪失行為能力,故亦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責任,但因其也沒有阻攔魏某醉酒駕駛車輛,亦應認定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責任,承擔本案賠償責任。而被告付某、尹某雖為同餐人員,但並無證據證明其在席間對魏某有過度勸酒等不當行為,且並未參與之後的娛樂活動或在娛樂活動結束前就已先行離開,客觀事實上不能擔負起娛樂活動結束後對魏某的照顧、護送、勸阻責任,故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承德雙橋區獅子溝法庭庭長李初嘯多次勸導紀某、高某兩個責任人對原告痛失家屬,尤其是死者孩子剛剛滿月的的特殊情況表示同情,並勸導其轉變消極、激烈的情緒,讓其顧及死者家屬悲痛的心情及現狀,儘量寬容讓步,根據雙方情況,合理制定調解方案,疏導當事人雙方和平化解糾紛,但調解終因被告的拒絕而未果。本案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紀某賠償原告人民幣248644.35元;被告高某賠償原告人民幣82881.45元。但被告紀某、高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賠償數額過高上訴至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大鵬提醒:

因共同飲酒人之間最具有發現和判斷共飲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應特徵的便利,故負有與同飲者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通常,參與者責任可分如下情形:

1、如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禁酒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出現不良反應以及明知酒後即將發生危險情形(如酒後駕駛)等仍與之對飲而不履行勸阻義務,而導致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違背善良風俗,應認定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2、如共同飲酒的共同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且未及時履行勸阻、救護義務與傷亡事實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係,應認定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一般過失,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醉酒後共同飲酒人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保障義務而委託他人代為看管,未對醉酒人採取妥善的處置措施,對傷亡的結果具有一定的過失責任,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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