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

法律 刑法 法制 新京報 2019-06-30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長久以來,在關於司法的網絡討論中,這都是一句出現頻率最高的話之一。在冤案、錯案或延後的審判終於到來的那一刻,人們拍手稱快。正義重新到來的時刻,無疑是令人振奮的。

而這段時間,湖南16年前的“操場埋屍案”如今持續受到關注,被埋屍骸確為受害者鄧世平,犯罪嫌疑人杜少平將面臨審判,這讓“遲到的正義”再次成為一個話題。在為作案手段殘忍感到震驚之後,人們也為即將到來的正義感到欣慰。這些表述,象徵著人們對正義非常樸素的渴望和禮讚。

“正義終於還是來了。”

“正義永遠不會缺席。”

“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

那麼,“遲到的正義”是否完全等同於正義呢?或者說,“遲到的正義”是否還是正義?法學家陳瑞華在《看得見的正義》一書中從司法程序上對“遲到的正義”進行了反思。在他看來,“遲來的正義之所以為非正義,倒不是因為實體結論發生了錯誤或者造成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是由於實體結論的過遲產生而造成了程序過程上的不公正”。“遲到的正義”也是對實體正義的追求,所以絕不意味著遲到的正義就不需要了,但它在程序上造成的不公正令人深思。

原文作者 | 陳瑞華

整合 | 羅東

“遲到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

《看得見的正義》,作者: 陳瑞華,版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3年7月。該版本為《看得見的正義》第二版。第一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00年出版,近期第三版也由法律出版社推出。

實體正義、程序正義與非正義

正義要實現,

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作為人類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正義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也就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主要體現在實體法之中,貫徹於司法裁判的結論上,構成一種對法官的實體性道德限制。

從靜態的角度來看,實體正義具有一系列明確的價值標準。刑法學者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對相似案件給予相同處理等法律原則,大體上可以視為實體正義的主要內容。

但是,如果從動態的角度觀察,實體正義在一個個具體的案件中卻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由於幾乎所有案件在事實和情節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互有差異,而案件在裁判結論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要想給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動確定一個統一適用的公正標準,確實是十分困難,甚至是不現實的。

儘管如此,人類法律價值中還有一些內容與裁判的結果沒有直接的關係,它們體現於法律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之中,具有明確、具體且可操作的判斷標準,屬於“看得見的正義”。

如果說一個案件最終裁判是否公正,往往只有當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話,那麼,一個案件的裁判過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標準,有無明顯的不公之處,則不僅能為當事者所感知,而且還能為一般社會公眾所判斷。甚至在大多數情況下,普通公眾進行的價值評價主要是通過觀察法律實施的過程來進行的。很明顯,這種“看得見的正義”也就是程序正義。

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作為“看得見的正義”,程序正義所最終要求的就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官員或者機構,在作出使一個人的權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響的決定之前,必須給予這個人以參與決定製作過程的機會,對那些利益處於對立狀態的當事者,必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並確保參與者擁有平等的參與機會和參與能力。

與此同時,決定者在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個人權益的決定時,還必須極其慎重,內心具有並向外部表達出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儘量說服受到不利對待的一方。

或許,人們永遠不可能將程序正義的內容揭示到“窮盡”的程度。但無論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義都是有著確定標準的。那就是使人僅僅成為手段或者工具,而不成其為目的。只要人們受到這樣的對待,非正義也就發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道德正當性也就會引起人們的質疑。

而一般來說,正義和非正義也是人們評價法律制度正當與否的兩個對立的價值標準。但是,相對於過於理性、抽象、含混的正義標準而言,非正義具有較為明顯的確定性和可感受性。一項法律制度設計得再合乎正義的要求,人們往往也會熟視無睹,或者認為“本來就應當這樣”。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實踐一旦明顯背離了正義的基本標準,形成一種為人們所公認的非正義,那麼直接遭受這種非正義的人就會產生深深的被忽視、被貶低、被看輕甚至被侮辱的感覺。

什麼是非正義?長期以來,人們一直以為非正義主要是指實體裁判上的不公正。例如,法院對無罪者判決有罪,或者對罪輕者判處了過於苛厲的刑罰。當然,近一段時間以來,程序的正義受到較為廣泛的重視,一項法律決定的製作過程如果使人受到無視或者輕視,那麼一種程序或者過程上的非正義也就隨之發生了。

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控辯雙方受到明顯的不平等對待,裁判者對控辯雙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作者陳瑞華在書中所主要分析的是一種特殊的程序非正義,“也就是由於正義來得過於遲緩或者不及時而造成的非正義”。

司法裁判與速度

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

英國有句法律格言:“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有人可能提出辯駁: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只不過這種正義晚到一步而已。實際上,遲來的正義之所以為非正義,倒不是因為實體結論發生了錯誤或者造成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是由於實體結論的過遲產生而造成了程序過程上的不公正。這種正義的遲到現象所損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時性

(timeliness)

這種司法裁判的及時性一般有兩個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不得過於遲緩,二是司法程序的運作不得過於急速。換言之,及時性講求的是一種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過於遲緩和過於急速之間確定的一種中間狀態。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過慢和過快構成了與程序正義直接背離的兩種極端。

“遲到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

《遲到的正義: 影響中國司法的十大冤案》,編著: 何家弘 ,版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4年7月

首先看過慢所帶來的後果。一般來說,裁判結論形成得過於遲緩會導致結案週期的任意延長,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可能大量地流失,瞭解案情的證人可能出現記憶的模糊或者喪失,甚至死亡。即使是那些“當年”直接負責辦理案件的“公檢法”人員,也會因事過境遷而無力提供有關案件的一些必要線索。這些都會導致案件的事實真相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變得越來越難以查明,判決結果出現錯誤的機率在增加。可見裁判過程的遲緩和低效率,所帶來的很可能不是公正的裁判結論。

退一步說,即使遲來的裁判仍然是正義的結論,但有關各方卻因為這種結論的遲到而受到直接的傷害。

對於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押不決會使他長時間地處於未決羈押狀態,人身自由受到長時間的限制,其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等實體性權利也因此一直處於待判定的狀態,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處於不確定的局面。

而對於被害人而言,案件一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結論,“真正”的凶手無法被及時地繩之以法,其隨犯罪的發生而來的報復的慾望得不到及時的實現,其權益也得不到及時的恢復和補償。

這種遲來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義對於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帶來的影響可能會有所不同。不過,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對此都較為敏感。這種非正義感經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產生一種受歧視甚至被拋棄的感覺。他們會據此認為,司法裁判機構並沒有將他們“當回事”,其人格尊嚴和應得的權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和無視。

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滿的往往不是自己最終被判處什麼罪,科處多少刑罰,而是在裁判過程中所受到的對待方式。

“遲到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

《法律程序的意義》,作者: 季衛東,版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年12月

過於遲緩的裁判是形成非正義的一種源泉。但是,司法裁判是不是形成得越快越好呢?答案同樣也是否定的。

如果說裁判過遲、久拖不決會使被裁判者產生被慢待的感覺的話,那麼,過於急速的裁判則容易使被裁判者無法充分而有效地參與裁判的製作過程,其權益也同樣會受到忽視。在以前強調“從重從快”地懲治犯罪的時期,很多地方經常發生在短時間內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偵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死刑複核直至執行死刑的情況,民間甚至有案發7天后被告人被定罪並被剝奪生命的傳言。這就是典型的裁判過於快速的例證。

裁判過快會大大限制被裁判者參與裁判製作過程的機會。畢竟,程序正義的維護是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加以保證的。沒有必要的時間投入,被告人、被害人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調查證據、準備防禦和有效影響裁判結論方面,就很難有所作為。沒有必要的時間保證,訴訟各方在法庭上也難以展開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得法庭審判往往因此而流於形式。

“遲到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

《亡者歸來: 刑事司法十大誤區》,作者: 何家弘 ,版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5年1月

裁判的急速進行對裁判者的公正形象也會造成嚴重的損害。因為裁判者在極短的時間裡無法從容不迫地審查證據、聽取各方的意見和辯論,也難以冷靜地對案件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細緻的評議。

根據人類生活的基本經驗,過於快速的裁判往往是在外部壓力下造成的,因此快速裁判經常與裁判不獨立如影相隨。這種情況一旦發生,那麼法庭審理過程就將徹底失去決定裁判結論的能力,這種裁判往往與各方的參與甚至法庭審理過程毫無關係,而成為外部權威強加而來的非理性結論。到了這種地步,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就隨之喪失殆盡了。

歸根結底,司法裁判活動不應過於遲緩,否則,“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裁判也不應過於急速,否則,“急速而來的正義”會走向正義的反面。裁判製作過程無論是過於遲緩還是過於急速,所造成的都是程序上的非正義。

編輯 | 李永博

校對 |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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