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證據?

法律 微信 移動互聯網 攝影 時政 徐律師侃世界 2018-12-09

在訴訟中,證據為王。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法院審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其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事實認定的重要依據。

2012年新修的《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納入了電子證據,2015年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也對電子數據作了明確規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本人作為一名執業十三年的律師,年審結數十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員,結合司法實踐,給大家講一下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證據。

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證據?

一、微信聊天記錄無效的情形

1、主體無法確認的微信聊天記錄;

2、沒有通過網絡實名、電子郵箱發出的微信聊天記錄;

3、沒有經過公證、電子證據固化的微信聊天記錄;

4、將微信內容掐頭去尾,只留下讓人看不懂的內容的微信聊天記錄;

5、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採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微信聊天記錄;

6、無法在原始載體上播放或者展示的微信聊天記錄;

7、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孤證的微信聊天記錄。

二、微信聊天記錄證據的“三性”

和所有的證據一樣,微信聊天記錄的三性也需要具備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在我們的傳統觀念裡,通常的證據一般以書證和物證為主,微信聊天記錄(包括截圖、語音等)作為以電子方式存在的資料,極易因人為操作更改、系統技術故障等原因而發生改變,所以一直不被看好。要想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合法的證據,並且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必須具備所有證據要具備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首先是真實性

其中的主體真實性就是一大問題,因為微信聊天工具沒有網絡實名制,除非是對方當事人自認,一般情況下很難認定微信聊天主體的身份。因此,對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雙方是否系該微信賬號的使用者加以證明,成為首當其衝的一個問題。

根據司法實踐,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真實性是可以認定的:

一方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自認微信聊天主體為本人;備註的手機號碼與訴訟當事人手機號碼一致,且手機號碼經證明是當事人所有;本人自拍照作為頭像,且清晰可見,面部特徵與當事人特點高度一致;網絡實名、電子郵箱發出的微信聊天記錄;第三方機構(如公安機關、公證處)已經證明系當事人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生效裁決文書已經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主體信息等。

其次是關聯性

當事人最易犯的錯誤是將微信掐頭去尾,只留下讓人看不懂的內容,同時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案件事實有任何關聯。

最後是合法性

這一點更加重要,最高院明確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採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證據,無法成為證明案件真實性的憑證。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騙等方式而得到的證據,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通過偷拍、偷錄等方式得到的資料,在不對他人隱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有條件地成為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明文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在微信聊天中,語音應是雙方自願通暢地採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內容,雙方明知且自願選擇語音聊天,並未涉及到隱私侵犯,也不屬於偷錄的情形,完全符合合法性要求。

三、如何收集微信聊天記錄?

1、從內容來看,聊天記錄文字的意思表示是明確清楚的,語音是清晰可分辨的。

2、從方法來看,可以採取收藏的方式,將文字或者語音保留下來,避免在進行文件自動清除時予以刪除。

3、從連貫性來看,聊天記錄文字內容從開始到結束應當是意思完整的,具有連續性和文字上的邏輯性,儘量不要使用指代或者暱稱,更不要使用可能存在歧義的語詞。語音則應當是完整的意思表示,且不要對其進行編輯和修改。實務中,許多人喜歡將微信聊天記錄包括文字、語言用U盤拷備下來,而將原始載體予以刪除,這在對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審判、仲裁機構很難認定。正確做法是,即使有U盤拷備,仍然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

4、儘可能通過其他形式,比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書面材料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固定。

5、通過其他證據,包括書面材料等,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補正,使其成為完整的證據鏈條,避免微信聊天記錄成為孤證。

6、為了證明主體的真實性,建議可以通過備註方式,將當事人真實的手機號碼予以添加。

四、哪些機構可以做微信聊天記錄的電子證據固化?

1、分佈在全國各地的公證處

可以申請公證處對通信一方為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製作公證文書,包括提取的過程、內容等,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具有證據法律效力。但是,公證機構僅對提取、固定互聯網電子證據的過程的真實性作出證明,不保證所保全的電子證據必然發生對當事人有利的影響,也不保證所保全的電子證據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採信。也有人說部分公證處不辦理微信聊天記錄的公證手續。大家需要明白一個常識,公證處也是一個法律服務機構,其提供的公證服務,不具有屬地原則,因此,大家可以找一個能夠辦理網頁公證的公證處,進行證據固化。

2、版權協會

如深圳市版權協會就在開展此項業務,稱之為“TSA電子證據固化業務”,其製作流程為:作為獨立且具有權威公信力的第三方主體,依據權利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固化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截圖、錄像或複製保存,並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在TSA電子證據固化系統中進行電子證據固化。在固化過程中證據的關聯性問題由權利人在取證過程予以積極配合和提出要求,固化完成後出具“電子證據固化報告”及“附帶證據光盤”,固化報告對取證過程、證據要素、時間信息、取證機構、取證人員、證據的驗證等固化事項具有詳盡的描述。

3、計算機行業協會

如上海市計算機行業協會司法鑑定所,其業務範圍就包括電子證據保全。

五、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

主要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如: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總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證據,需要我們利用現行法律規定的方法和流程,進行收集、調取、保全、固化,使其具有證據法律效力,並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以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 (本文轉載於陳偉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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