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打人者猝死,家長喊冤,希望立法規定學校老師的法律責任

法律 刑法 新聞 社會 北京楹庭強拆維權律師 2018-12-15

文章導讀:很多人小時候都有被同學欺負的經歷。沒出大事,學校不管。出了大事,學校推責任。最近有一個新聞,是說打人的學生猝死,家長喊冤,學校該不該賠償?對於此類事件,呼籲國家立法。據此保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事件經過

1、2018年12月10日,河南某縣城初中一年級的3名學生,圍毆1名瘦瘦小小的矮個子同學。充滿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先動手打人的學生突然倒地猝死。猝死學生的家長來到學校維權,標語:“冤!還我孩子命來!血還”。目前已有警方介入調查案件。

2、根據學校的監控視頻顯示,3名學生把1名同學推到角落裡,揪住頭髮摁著腦袋對其圍毆,被打者無力反擊,被推倒在地上,後來站起來與3人理論。這個時候,先動手的同學踉蹌的退了幾步,倒在地上猝死。監控顯示,猝死者倒地前並沒有與任何人有過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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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事件正在持續進展中,打人猝死者的家長來學校維權,警方介入深入調查案情。目前並不確定猝死者的死因,需要經過後續的醫學鑑定和調查研究。

二、事件思考

1、我們對校園霸凌事件並不陌生,有的人親身經歷過,也有人見過這類事件發生在別人身上。沒有出事,學校不管。如果真的出了大事呢?因校園霸凌事件所引發的刑事案件並不少見,輕者只受到皮外傷,被欺凌者心理蒙下陰影。有的甚至發生流血事件,甚至鬧出人命。

2、筆者曾聽到有的家長對孩子說:他再打你,你就打他。其實這是十分危險的!楹庭理解為遇到事情不是以理服人,不是找正規渠道解決,首先想到用暴力還擊,這樣長大之後如果繼續用暴力解決問題,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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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呼籲立法

1、出現校園霸凌的行為,誰該管這事?是學生自己親自動手還擊?學生家長之間協商解決?還是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杜絕此類事件發生?筆者認為,呼籲國家立法防範這類事件發生,希望法律中明確規定學校和老師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出現霸凌事件,可以向老師和學校追責,追究其法律上“不作為的責任”。

2、因為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擔當監護責任,老師代理學校行使監護和教育的職責。學生之間出了糾紛,老師把麻煩推給家長解決,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曾經聽說過有的家長之間,因為各自子女的糾紛而大打出手,甚至發生流血事件。所以說,在法律層面上來講,學校和老師最有責任和義務杜絕校園霸凌事件的發生!如果學校規定打架就會受處分,被開除,看誰還敢主動招惹別人?如果學校只要有幾起霸凌事件,校長就被處分,哪個學校會對這類事不上心?

校園霸凌打人者猝死,家長喊冤,希望立法規定學校老師的法律責任

3、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既然入學了,教育就不僅是家長的職責,學校應該負有很大的責任。很多違法犯罪的成年人,如果在學生時代受過良好的教育,可能不會走上犯罪道路!希望國家據此類事件立法!如果出了惡性事件,雖然未成年人免於刑事處罰,學校、老師和家長不應免於處罰。負有教育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疏忽了其責任,屬於放任、不作為行為。楹庭律所法律編輯觀點:某些不作為行為同樣有違法的性質。如果家長引導學生用武力還擊施暴者,造成了傷亡後果,家長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四、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楹庭發現我國並未設立專門調整校園霸凌的法律,處理校園霸凌只能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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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第十二條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3、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週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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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5、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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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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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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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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