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原貴陽市南明區住建局局長、雙龍新區幹部一審被判6年

法律 法制 社會 動靜貴州 動靜貴州 2017-09-24

9月19日上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案。被告人袁也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貪汙受賄,原貴陽市南明區住建局局長、雙龍新區幹部一審被判6年

被告人袁也2012年2月擔任貴陽市南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2015年3月擔任雙龍臨空經濟區生態建設管理局副局長,2015年11月擔任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土地礦產儲備中心主任(副縣級)。

貪汙受賄,原貴陽市南明區住建局局長、雙龍新區幹部一審被判6年

經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袁也在擔任南明區住建局局長期間,夥同他人虛構工程項目,以支付工程款的名義套取住建局拆遷補償款人民幣96.583975萬元佔為己有;在擔任南明區住建局局長、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土地礦產儲備中心主任、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貴陽區域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組副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8.587265萬元。案發後,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9日在鄭某某處扣押被告人袁也貪汙的贓款人民幣96.583975萬元;2016年12月22日在袁某處扣押被告人袁也受賄贓款人民幣10萬元。

貪汙受賄,原貴陽市南明區住建局局長、雙龍新區幹部一審被判6年

2013年11月,時任貴陽市南明區住建局局長的被告人袁也代表該局與貴陽宏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五里關新村的附屬設施簽訂補償協議,由該公司補償給南明區住建局人民幣233.332375萬元。2014年1月中旬,該補償款進入南明區住建局賬戶後,被告人袁也即要求曾參加五里關農民新村B、D組團房屋土建項目建設的貴陽市南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編造虛假的隱蔽工程圖、施工合同和工程結算書,袁也收到上述資料後,遂安排住建局工作人員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完善手續為名,在施工合同和工程結算書上作為甲方人員簽字,並加蓋南明區住建局公章和袁也的法人印鑑後,交給鄭某某。最終套取南明區住建局公款人民幣96.583975萬元到南後公司賬戶,由鄭某某代為持有保管。被告人袁也於2014年1月、8月、2015年1月先後三次讓鄭某某分別取出現金人民幣5萬元、5萬元、10萬元共計人民幣20萬元共其使用。2016年1月,被告人袁也聽說南明區個別幹部被紀委調查,害怕自己被調查,遂將20萬元現金交給鄭某某保管。

貪汙受賄,原貴陽市南明區住建局局長、雙龍新區幹部一審被判6年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也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二、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袁也貪汙的贓款人民幣96.583975萬元,發還被害單位貴陽市南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俱領;

三、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袁也受賄的贓款人民幣1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餘受賄贓款人民幣28.587265萬元繼續追繳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貴州檢察微信公眾號

(瞭解貴州動靜,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動靜貴州)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