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委原副書記受賄案宣判 檢舉他人立功一審被判七年
法制網訊 記者範天嬌 通訊員葛新亮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王強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強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王強在任安徽省安慶市委常委、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安徽黃梅酒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人民幣141.8萬元、1.8萬英鎊、7.5萬美元、購物卡1.5萬元、價值151.4176萬元的黃金等貴重物品,摺合共計人民幣353.9186萬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銀元。併為他們謀取利益。案發後,王強及家人退出全部贓款贓物。
法院另查明,王強歸案後向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檢舉他人受賄、濫用職權的犯罪線索,經淮南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已作出逮捕的決定。
法院認為,王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張復漢等人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張復漢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53.9186萬元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銀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王強檢舉他人犯罪,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王強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並全部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在辦案機關僅掌握王強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後,王強表示考慮後決定是否上訴。
(編輯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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