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一女子車禍中喪生 三個家庭為遺產鬧上法庭

法律 交通 婚姻 保險 河南一百度南陽之窗 河南一百度南陽之窗 2017-09-13

通常一場車禍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無疑是滅頂之災,失去親人或是重傷住院都讓整個家庭沉浸在悲痛之中。然而桐柏縣一女子在一場車禍中身亡卻禍不單行,她的家庭還來不及悲傷,又被人告上了法庭。

桐柏一女子車禍中喪生 三個家庭為遺產鬧上法庭

原來這都是因為她生前的三段婚姻,導致她剛一去世,便引發了一場遺產爭奪糾紛。2016年9月27日下午3時,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把審判庭設在桐柏縣城東環社區的法制教室裡,運用巡迴審判的方式公開審理這起法定繼承糾紛案。由於本案中家庭關係較為複雜,為了更好地析案釋法,桐柏縣法院將庭審現場搬到了社區內,在斷清家務事的同時起到良好的普法效果。

車禍之後,有人上門爭遺產

2014年1月29日,姚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桐柏縣城淮源大道自東向西行駛時,與正在路上行走的趙某鳳發生碰撞,趙某鳳經搶救無效死亡。

趙某鳳生前在桐柏縣城淮源路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一塊。2005年,趙某鳳與丈夫李某忠將原宅基地上的磚瓦房拆除,重新翻建了兩間兩層半的房屋,帶著女兒趙某磊一起在此居住至今。

趙某鳳去世後不久,一個自稱叫李某春的突然上門,稱是趙某鳳的兒子,要求繼承其母親遺產中屬於自己的那份。李某忠頓時傻了眼,自己與趙某鳳、趙某磊一直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了這麼久,從來沒有聽趙某鳳說過她還有一個兒子。他認為李某春說的話並不可信,並且李某春也沒有證據證明他與趙某鳳存在母子關係,因此他不同意李某春繼承趙某鳳的遺產。

一份判決,釐清母子關係

那麼,李某春和趙某鳳到底是啥關係?

李某春訴稱,2014年7月24日,李某忠、趙某磊將姚某及肇事車輛投保的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訴至桐柏縣人民法院。法院在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經過走訪調查確認,死者趙某鳳生前另有一成年兒子李某春,與女兒趙某磊系同母異父的兄妹關係;且趙某鳳親生父親趙某才仍健在,遂依法追加李某春、趙某才為原告。經審理,依法判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向四原告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31萬元,肇事車主姚某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42210.5元。判決生效後,李某忠、趙某磊、李某春、趙某才按照各自的份額如數拿到了賠償款。李某春認為,既然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中,法院已經確認李某春是趙某鳳的兒子,那麼在該案中,他們母子關係也應自然而然被確認。

而李某忠卻認為李某春自小便一直未與趙某鳳一起生活,且已被李家收養,應該是李家的兒子,不應該作為趙某鳳的兒子繼承她的財產。就收養一事,李某春辯稱,李某春原名馬某俊,是趙某鳳與其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兒子。他很小的時候,父母親就離婚了,之後他一直跟著母親生活。直到他14歲那年,由於當時母親趙某鳳忙於生意,無暇照管他,加上趙某鳳又與他人另外組成家庭,生下女兒趙某磊,遂李某春一人離家出走。後來流落到了桐柏縣朱莊鎮,被一李姓人家收留,改名為李某春。雖然他從小被李家人收留,但當時李家已有一女兒,不構成收養關係,並且其長大懂事後一直與母親趙某鳳及姨、舅等親戚保持往來,自己依然是趙某鳳的兒子,具有法定的繼承權,趙某鳳去世後,應合法繼承母親的遺產。庭審中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一份遺產,繼承八分之一

桐柏一女子車禍中喪生 三個家庭為遺產鬧上法庭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審理,法庭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經合議庭合議,依法確認訟爭的兩間兩層半房屋,系趙某鳳與李某忠夫妻的共同財產。且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李某春、趙某磊系趙某鳳子女,李某忠系趙某鳳丈夫,趙某才系趙某鳳之父。趙某鳳因交通事故死亡後,訟爭的房屋一半歸其配偶李某忠所有,餘下的一半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李某忠、趙某磊、李某春、趙某才平均分割。根據法律規定,李某春、趙某才對該房屋各享有八分之一的繼承權。

點評

樑勳超法官點評道,該案中李某春、趙某才之所以能成為合法的繼承人,關鍵是在趙某鳳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中,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確認了李某春系趙某鳳之子,趙某才系趙某鳳之父的事實。那麼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二人理所當然享有繼承權。對於本案中李某春被收養的說法,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而作為收養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本案中,李某春不滿足被收養的條件,李家也不滿足收養的條件,因此該收養並不具有法律效率,不能據此認為李某春就是李家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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