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行政訴訟法》51條,哪些情況法院可以立案?不立案怎麼辦?

法律 北京楹庭強拆維權律師 2019-05-14

文章導讀:解析《行政訴訟法》第51條52條,發生哪些情況,法院可以立案?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1、《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楹庭拆遷團瞭解到,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解析《行政訴訟法》51條,哪些情況法院可以立案?不立案怎麼辦?

第二部分:法律解析

1、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解讀:【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的表述不恰當,應為“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所謂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以下四項:①所訴行政行為是可訴的行政行為(注:訴前須經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未經行政複議,不屬於可訴行政行為);②起訴人與該行為有利害關係;③起訴未逾起訴期限;④訴訟請求合乎規範的要求。

【行訴訴請寫作二要點】訴請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往往決定著受理與否及成敗。楹庭認為規範寫作行訴訴請有二個要點:一、先確定所訴案件的類型,二、再按案件類型的判決結果確定訴請。確定案件類型以及訴請的依據是:法發[2004]25號文即《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和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此乃行訴祕籍,建議實務工作者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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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解讀:“一律接收起訴狀”的規定很[贊]。建議行政起訴人及其代理人:①當面起訴的,索取“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②書信寄交的,寫清材料清單保留好回執。(注:立案法官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是新法第51-2款規定的應有之義)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解讀: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或有其他立案瑕疵的,建議立案法官及時給予立案,“惡人”讓行政法官去做吧。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解析《行政訴訟法》51條,哪些情況法院可以立案?不立案怎麼辦?

楹庭提示您: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在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時,當事人應該積極主動地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查詢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向專業的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不要因延誤訴訟時效,而錯過維權時機。

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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