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純,家事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祕書長。
上回說到
韓梅梅如何利用財產保全控制了李雷的財產
但控制財產是為了什麼呢
贏了官司後好執行啊
比如法院判決李雷支付損害賠償金5萬
就從凍結的李雷的賬戶中劃扣5萬給韓梅梅
比如法院判決珠江帝景601房歸韓梅梅
就讓李雷協助辦理過戶並騰退房屋
……
所以
贏了官司是階段性勝利
執行到位才是最終的勝利
那現在就給大家普及一下執行的基本知識
執行基本流程圖
看起來是不是很複雜
但總結起來其實就是
權利人要執行
義務人不肯執行
法院出面強制執行
Part1什麼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韓梅梅和李雷的離婚判決生效後,若李雷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比如該給的錢不給,該過戶的房子不過戶,那韓梅梅就可以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時效可以中止、中斷。
Part2 哪些途徑可以獲得李雷的財產信息?
韓梅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獲取李雷的財產信息或線索:
①韓梅梅自行查找財產信息或線索;
②韓梅梅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簽發律師調查令,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財產信息;
③李雷主動或依照法院發送的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情況;
④韓梅梅申請或法院主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現場調查等方式調查李雷的財產信息;
⑤韓梅梅申請法院向社會公眾發佈懸賞公告幫助查找李雷可供執行的財產。
①一般而言,在離婚訴訟起訴前或申請財產保全前,韓梅梅已掌握了李雷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直接執行,但在李雷未履行完畢其金錢債務或出現其他情形時,韓梅梅還是可以通過以上途徑進一步查找李雷的財產信息和線索,以保障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
②在執行中查找到李雷新的財產信息和線索時,韓梅梅要首先考慮就新發現的財產協商或再次起訴進行分割,而後再考慮執行的問題。
Part3不同類型的財產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①銀行存款
凍結→劃扣
②汽車、金銀首飾、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
需交付原物的:對登記汽車進行查封、對未登記汽車進行扣押、對金銀首飾、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進行查封或扣押→交付原物,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
需交付金錢的:對登記汽車進行查封、對未登記汽車進行扣押、對金銀首飾、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進行查封或扣押→評估→拍賣、變賣→以物抵債→視情況交由韓梅梅強制管理
③房屋等不動產
需交付原物的:對已登記房屋進行查封、對未登記房屋進行預查封→強制遷出房屋,將被搬出財物交給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或初始登記手續
需交付金錢的:對已登記房屋進行查封、對未登記房屋進行預查封→評估→拍賣、變賣→以物抵債→視情況交由韓梅梅強制管理
李雷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嗎?
金錢債權執行中,對李雷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執行:
a.對李雷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b.執行依據生效後,李雷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c.韓梅梅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李雷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④專利、著作權(財產部分)等知識產權
凍結專利、專利申請權等、裁定禁止轉讓、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保存證照→評估→拍賣、變賣→以物抵債→視情況交由韓梅梅強制管理。
⑤股權、其他投資權益
凍結→評估→在保障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遵守法律法規關於股東資格、持股比例等規定的前提下進行轉讓、支付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
⑥債權與收入
凍結已到期或未到期債權、扣留或提取收入→他人向韓梅梅履行到期債權(未到期債權待到期後履行)、有關單位向韓梅梅支付收入
那他的電話號碼值錢嗎?
那……
那他的遊戲賬號值錢嗎?
……
那我們還是進入一下部分吧
Part4如果李雷規避執行怎麼辦?
①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對李雷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②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將李雷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李雷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招錄(聘)李雷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限制李雷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等,通知徵信機構、所在單位和其他機構,通過新聞網站、“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媒體向社會公佈李雷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
③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對李雷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李雷乘坐飛機、列車次臥、G字頭動車等,限制李雷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進行高消費,限制李雷購買房屋等不動產,限制李雷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限制李雷旅遊、度假等;
④對李雷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⑤以李雷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李雷的刑事責任。
Part5 什麼情況下會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執行結案?
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a.已向李雷發出執行通知、責令李雷報告財產;
b.已向李雷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李雷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c.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李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d.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e.李雷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李雷或者其他人妨礙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後,韓梅梅發現李雷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韓梅梅撤銷申請的;
b.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韓梅梅撤回執行申請的;
c.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d.李雷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e.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f.李雷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g.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執行的;
h.特定物的執行中,特定物毀損、滅失,韓梅梅和李雷對摺價賠償又不能協商一致的;
i.法院認為應當終結的其他情形。
裁定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條件具備時,韓梅梅申請恢復執行的,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③執行結案的方式:
a.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b.裁定終結執行;
c.裁定不予執行;
d.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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