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光科技: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法律 電光科技 深交所 投資 金融界 2017-05-20

日期:2017-05-19附件下載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於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東大會之

法律意見書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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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關於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東大會之

法律意見書

致: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電光防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楊龍駒、秦天出席了公司

於 2017 年 5 月 18 召開的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

對合法性進行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而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的以下有關

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 《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

2. 《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3. 《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

(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通知”);

4. 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5.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及其他相關文件。

公司向本所律師保證,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複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準確、

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複印件材料與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股東大會

召集人的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提案、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發表意見,不對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

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隨

同其他會議文件一併報送有關機關並公告,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

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

盡責的精神,對公司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

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根據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

由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召開,由公司董事會進行召集。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

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佈了《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

開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及地點等具體事項、

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法、參加網絡投票的具體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項等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體股東。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

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東提

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可以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

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於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浙江

省樂清市經濟開發區緯五路 180 號公司四樓會議室。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時間為 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其中,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 年 5 月 18 日 9:30

- 11:30,13:00 - 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為 2016 年 5 月 15 日,截

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交易結束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及參加表

決。

經本所律師核查,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10 名,代表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220,332,618 股,佔公司總股份 68.2833%,具體如下:

1. 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份 220,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68.1803%;

2.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統計並經公司核查確認,在網絡投票時間內

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332,618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1031%,網絡投票股東資格系在其進行網絡

投票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為: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 2 人,代表股份

332,618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1031%;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0000%;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 2 人,代表股

份 332,618 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1031%。

除公司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公司其

他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

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

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佈了《關於召開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

知》,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公佈了 10 項議案,包括:

1. 《關於公司 2016 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的議案》

2. 《關於 2016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3. 《關於 2016 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4. 《關於公司 2016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5. 《關於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6. 《關於公司續聘審計機構的議案》

7. 《關於 2017 年度預計關聯交易的議案》

8. 《關於公司及子公司向相關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9. 《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議案》

10. 《關於公司監事薪酬方案的議案》

上述 10 個議案已經公司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

與第三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本次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事項

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會議議程、提出新議案以及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

行表決的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議案均由公司在本次股東大會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

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四、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

會議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東大

會議事日程的議案逐項進行了表決,並經監票人和計票人監票、驗票和計票;公

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繫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網絡投票結束後,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表決

總數和表決結果。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第 5 議案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單獨計

票,第 7 議案關聯股東電光科技有限公司及關聯股東石碎標先生、石向才先生、

石志微女士、施隆先生、石曉霞女士、石曉賢先生以及朱丹女士迴避表決。

經公司合併統計現場投票結果及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結

果,全部議案經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股東大會召

集人的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提案、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經本所律師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本頁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經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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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龍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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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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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天

201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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