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企業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辭職還需承擔責任嗎?

法律 建築 經濟 社會 廣元普法 廣元普法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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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建築材料公司招了40名職工生產水泥,該公司只有一個大生產車間,40個人、10臺設備都在這個車間裡,十分擁擠。廠房通風設備不好,機器啟動時空氣汙濁。同時,由於這裡是老廠房,裡面電線密佈且沒有任何消防設,消防部門曾責令公司限期整改。但公司怕花錢,加上廠裡效益較好,一直是滿負荷運轉。工廠一停產整改,到手的錢不就飛了?公司經理一直拖著不辦。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公司經常讓工人延長下班時間卻拒付加班工資。某日,公司廠房內不慎起火,因撲滅及時,才未釀成火災。工人要求增設消防設備,公司經理表面上答應,但還是一直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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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範某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決定辭職,公司以合同期未滿為由拒絕結算工資。經範某多次交涉,公司才給範某發放了被拖欠的工資,但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扣除3000元作為範某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範某自然不同意辛辛苦苦打工掙的錢被公司剋扣,遂到公司所在地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認為申請人範某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裁決該建築公司補發範某被扣的工資並依法支付範某賠償金。同時,建議勞動行政部門對該建築材料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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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勞動;職工在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時,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範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其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公司以範某解除為由扣除範某工資違法。範某因公司不提供勞動保護而辭職,公司在支付其應得工資的同時,還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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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如不採取措施加以對勞動者保護,就會危害勞動者的生命安爭和身體健康,妨礙生產的正常進行。在農民工比較多的建築行業等領域,問題尤為嚴重。因此,我國嚴格保護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進行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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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有些用人單位特別是私有企業,存在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甚至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嚴重危及了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時,有權緊急撤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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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鏈接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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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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