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私下說:只要借條上寫了這2個字,我肯定能幫你贏官司

法律 法制 社會 李豪說時尚 李豪說時尚 2017-11-06

許多債主怕打官司有三個原因:原因一,打官司告對方要到對方目前所在地法院,麻煩;還有,一開始打官司要不菲的律師費,如果錢沒要回來反而更麻煩了。但是呢,為了避免後期出現這些麻煩,我們可以做借條上做出相關約定,盡最大可能避免,請往下看:

律師私下說:只要借條上寫了這2個字,我肯定能幫你贏官司

最主要是借條上必須寫明管轄法院

原被告不在同一城市甚至不在同一個省份的話,打官司的話出借人就要到借款人城市打官司,那麼這個訴訟成本就不小了,勞神費力還費錢。這時候就要知道,根據法律規定,在合同上是可以標明一旦有糾紛後會選擇哪裡的法院或法庭作為仲裁的、所以原告所在城市也是可以直接開庭的,只要不違法合同法對管轄區的規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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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約定律師費承擔人

根據合同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在當時的合同裡有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也會判定違約方來承擔訴訟費。當然有些法院比較嚴格,所以必須在合同中標明這是“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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