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評價尺度

法律 季衛東 政法 時政 最高人民法院 2017-04-11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系統的頂層設計必須把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司法效率、司法便民四個元素作為基準,並通過它們之間關係的不同組合方式的探討來鎖定符合國情的司法體制改革目標,並確立其實施績效的評價標準。

按照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實施部署,在“兩去”(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兩制”(流程管理制、一案三查制)、“留痕”(限制批條審判)、“智能”(限制粗放審判)等舉措的基礎上,2016年的中心任務是全面推廣司法改革試點省市的可複製性經驗,推動司法責任制、員額制等四項改革,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系統;2017年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完成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

那麼,何謂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從理論上看,在現代國家,司法的主要宗旨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合法權利的保障、糾紛的解決以及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事後的監管。另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系統的基本特徵是重視個案、充分聽取對立雙方的主張、根據法律和證據進行判斷。基於上述界定,我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系統的頂層設計必須把以下四個元素作為基準,並通過它們之間關係的不同組合方式的探討來鎖定符合國情的司法體制改革目標,並確立其實施績效的評價標準。

(1)司法公正。這是最根本的要求,否則就無從達到司法目的。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就要適當限制司法人員進行裁量的權限,防止決定的主觀任意化。因而需要強調正當程序的要件與嚴密的推理、論證以及法律解釋。但在當下中國,臨機應變的思維方式仍然占主導地位,所以從實踐來看追求司法公正的根本對策就是不得不建立和加強司法責任制。

(2)司法權威。當今中國的最大問題是司法缺乏權威。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對國家權力結構進行改造。但是,權力結構的重組有制度成本,會耗費時間。所以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現實策略就是側重提高審判的質量水準,通過司法的專業化、精密化來樹立司法的權威性。於是員額制就順理成章地被當做一項重要舉措。

(3)司法效率。在法定審理期限內及時提供製度上的救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得到更好的保障,正義就會更充分地實現。從90年代後期開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就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方法。法院內部的職權分離、功能分化、人員分類,目的也是提高業務處理的效率。近年來電子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應用於審判,大幅度提高了訴訟程序運作的效率。

(4)司法便民。主要做法是適當降低形式性要求、簡化程序、利用法院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我們還有一個值得關注和高度評價的對策是應用互聯網搭建訴訟服務平臺。例如上海三級法院聯動,整合電話、短信、微信、微博、網絡在線等多種溝通方式,對外提供“一門式”訴訟服務,贏得國內外好評。

從這些年各地司法體制改革的實踐經驗來看,在司法效率和司法便民方面下的功夫都比較大,效果也比較明顯,但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方面卻還有很多有待改進的地方,所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就是司法責任制和員額制。因而有必要在這裡略微考察一下這兩項改革舉措。

關於司法責任制,主要涉及兩個基本命題:一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個命題的實質是以責任制倒逼獨任制——使得審判主體明晰化,從而可以進行司法問責。二是“把放權與監督結合起來”。由於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是賦予法官更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為了防止濫用裁量權的事態,必須加強責任制。為了防止落入傳統承包責任制的窠臼,司法責任制必須符合司法規律。什麼叫司法規律?法官居中判斷、司法程序對案件做最終了結、所有審判都必須在嚴格守法和嚴格論證的基礎上進行,這些就是司法規律的基本特徵。因此,符合司法規律的責任制必須以審判為中心、以抗辯為抓手。

在這個意義上,司法責任制改革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密切相連的。我認為,其中最重要的舉措是明確“兩個清單”,即法官的責任清單與兩造當事人的抗辯清單,以便具體限制裁量權限,並通過判決書中記錄法官少數意見和反對意見等方式加強對抗性辯論和推理的成分,使司法問責能落實到人。要推行司法責任制,必須抓好“兩個關鍵”,一個是允許甚至鼓勵律師對審判活動進行技術挑剔,另一個是推動判例評析和研究以及法律解釋體制的改革。在“去行政化”的改革之後,對法官裁量權的縱向的、行政性的監督有所弱化,需要通過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較真的方式進行橫向的、專業性的監督——這也不妨稱為一種“新型的司法群眾路線”。與此相應,還必須加強審判過程中的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環節。公開判決理由並促進相關研討,則可以防止熟人社會中律師的專業化監督失靈的問題,使得司法決定在接受專業化監督的同時還接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以及歷史的檢驗。

判斷員額制改革成敗的主要標準是看能否穩定第一線審判隊伍,留住專業骨幹。上海的做法是員額製法官的薪酬上調50%,在現有條件下已經難能可貴,但與律師的收入和法官的責任相比還是很不對稱的。目前試點單位的變通做法是通過薪酬加辦案補貼、以各種補貼為主的方式進行矯正,但這樣做的結果實際上會抵消、至少是削弱了加薪的預期效果。為了防止優秀的法官流失,需要在簡單的薪酬上調、辦案補貼之外考慮具有長期效果的、多樣化的激勵機制,例如推遲法官退休年齡、實行累進成比例遞增的薪酬制、對於持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法官提供其他優厚待遇和職業尊榮感等等。

目前,員額制改革在推行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區域間不平衡,有的法院案件多卻員額少,有的法院優秀法官多卻員額少。按照行政區劃和原有指標確定員額框架固然便捷,但結果卻會造成苦樂不均。即便按照案件數量進行調節,案件數量並非恆定不變的,何況不同地區員額製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的問題過於嚴重就會違背改革初衷。因此,應該採取廣域統一遴選員額製法官的方式。如果員額制的指標數量以及遴選工作都在省市一級確定,待遇也統一化,就能防止有些地方優秀法官不能進入員額制、另外一些地方員額製法官素質不理想的問題。這樣做也有利於員額製法官遴選程序的公開透明,杜絕某些地方對司法管理崗位上的既有法官在考核中進行特別加分的做法,讓在審判第一線勤奮工作的優秀中青年審判人員看到希望。(作者: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教授 季衛東)

來源:人民法院報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