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時,如果出現這幾種情況,村民要果斷的拒絕!

法律 農村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2019-04-08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因不懂法律、不瞭解徵收政策,被徵收人通常都會被徵收方牽著鼻子走,而且在與徵收方就補償一事達不成一致的時候,地方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就會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這無疑是一份極其具有殺傷力的文件。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一旦被徵地村民收到它,那就意味著自己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子)將會面臨著蕩然無存的局面。

可以明確的告訴被徵收人是,其實這是徵收方為達到徵收目的其中的一種常用手段,常常咄咄逼人的給出具有緊迫性和強制性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行政決定。不過,當被徵地村民收到它時,也要注意,不能輕易的掉以輕心,要提高警惕,根據上面的申請期限,在有效的時間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徵地時,如果出現這幾種情況,村民要果斷的拒絕!

那被徵地村民收到它時,是不是就一定得交出土地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責令交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如果徵收方有一條沒達到申請強制執行責令交地的條件,他們依舊要強制讓被徵收人交出土地的話,就是違法的。

在凱諾律師代理的案件中發現不難發現,目前違法徵收的行為比以往的更具迷惑性。

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聽證在短時間內完成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中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具體應當在徵地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根據聽證會的情況,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法進行修改。可是實踐過程中,有不少當事人向凱諾律師訴說,相關部門在一天內完成了公告、聽證以及索要涉徵地人員的名單。根據以上規定來看,被徵收人可以在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可是現實生活中相關部門卻要求在一天內完成,這無疑是存在著很大的貓膩。對於徵地這麼大的事情,根本不可能在一天之內就能夠完成。因此被徵收村民一定要注意徵收方的這種行為。

二、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來拆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擾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來看,責令交出土地其實是強制被徵收村民交地,而不是拆房。而且徵收方也無權對地上的附著物進行強制清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土地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老百姓有的只是使用權,而房屋的所有權則是被徵收人的。

實踐過程中,經常有不少的地方通過一張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方式來擴張效力,土地帶房屋一併給強制清理了。很顯然,這是違法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被徵收人在實踐過程中,一定要看清楚相關部門所作出的各種決定書。要知道責令交地與責令限期拆除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而且作出責令交地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只能是市、縣、省政府國土資源局。如果是村委會、鎮政府或是其它部門作出責令交地決定書均沒有法律效力,而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依法送達。

三、安置補償協議中沒有具體的說明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規定,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也就是說,安置補償方案中規定的不止是徵地補償這一項費用,而是各種費用。如果要看徵收方作出責令交地決定是否合法,那就要看所涉及到的各項費用是不是都已足額到位了。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不管大家收到什麼決定,都不要慌張,要及時諮詢拆遷律師,儘量的做到守好房、守好地,避免被強制徵收,然後在有效的時間內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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