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義務 被執行人嶽某被拘留

法律 經濟 井陘縣普法 2019-06-22

本報訊(李忠勇 楊潔)6月19日,井陘縣法院執行局在辦理一起贍養糾紛案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嶽某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義務,決定對其依法實施司法拘留15日。

嶽某現年56歲,在家中排行老大,下有兩個弟弟,一個妹妹,父母親均已78歲。該因不贍養老人被父母告上法院,2018年3月14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自2018年4月起,嶽某與兩個兄弟每人每月負擔二老贍養費400元,妹妹負擔100元,二老的醫療費憑票據由三兄弟均攤。之後,嶽某僅給付了二老兩個月贍養費,即停止給付。截止2019年3月,嶽某共欠二老贍養費及醫藥費4069元。父母多次催要未果,即向法院申請對其強制執行。

立案後,執行局法官多次將嶽某傳喚至法院,經過多次耐心細緻做嶽某思想工作,責令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贍養義務,而其軟磨硬抗,以自己有病、沒錢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法官設法給他找了工作,讓他掙錢贍養老人,嶽某也不幹。在此情況下,法院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其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聯合懲戒,但其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義務。6月19日,法院遂對其依法採取拘留措施。

法官提醒: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9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由此可見,子女贍養父母不僅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有些子女不孝順、不贍養老人,拒不給付贍養費,甚至虐待老人,這是絕不允許的,其行為不僅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而且還會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

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義務 被執行人嶽某被拘留

圖為被執行人嶽某被司法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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