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敲詐勒索錢款 金山法院認定其為“惡勢力”並判刑

新民晚報訊(記者 李一能 通訊員 徐永其 周巍)多人在超市購物後,藉口商品有問題,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這樣的“職業打假”行為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今天上午,金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以職業打假為名”的惡勢力犯罪案件,對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江某林、江某萍等4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該案是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發佈後,金山法院審理的首起涉嫌以“職業打假”為名的惡勢力犯罪案件。


“職業打假人”敲詐勒索錢款 金山法院認定其為“惡勢力”並判刑


圖說:金山區一職業打假人被認定惡勢力判刑五年。金山法院 供圖

金山法院經審理查明,近年來,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江某林、江某萍夥同陳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均另處)等人為謀利,先後十餘次至上海市、浙江省等超市進行所謂的“職業打假”。

2018年2月初,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夥同他人經事先預謀,至金山區朱涇鎮某超市,在未發現過期商品的情況下,以回家過年、承諾短期不再來“打假”等為由,向超市工作人員索要食用油、餅乾等商品,合計價值共計人民幣1000餘元。

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江某林至金山區朱涇鎮某超市將幾條臨近保質期的無糖口香糖藏匿於保質期較長的口香糖中,201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林、陳某平、王某權、江某萍經事先預謀,至金山區朱涇鎮某超市,分次購買上述已經過期的三條口香糖後,向超市工作人員敲詐勒索錢款人民幣2400元。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江某林、江某萍以“職業打假”身份至金山區朱涇鎮另一家超市進行“打假”時,因超市方報警而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國家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但是,知假買假的假應當系由經營者的過錯、過失等行為而造成,而非由所謂職業打假人員通過藏匿、夾帶等行為刻意製造,更不能以職業打假人員身份強行索要經營者財物,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江某林、江某萍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超市工作人員敲詐勒索財物,其中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參與金額人民幣3400餘元,被告人江某林、江某萍參與金額人民幣2400餘元,均係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江某林、江某萍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職業打假為名,採用藏匿、要挾等手段,在金山區多家超市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超市正常經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江某林、江某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平、王某權、江某林、江某萍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這些“職業打假人”為何被認定惡勢力?

金山法院刑庭庭長曹雪明表示,這個案件是金山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審結的一起較為典型的涉惡案件。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類型犯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金山法院依照《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據瞭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至今,金山法院已經審結了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5件13人,加上今天審結的這1件案件,共審結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6件17人。其中,金山法院於2018年12月審結的張某涉嫌綁架犯罪案件,是一起跨國涉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張某等人將多名被害人騙至緬甸欠下賭債,之後又用暴力勒索被害人錢財共計45萬元。最終,金山法院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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