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遭遇立案難,3大高招讓立案不再難!

法律 法制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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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丹寧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打官司首先得過立案關。但是作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立案難這一老大難問題還是客觀存在的。案子都立不上,依法維權也就成了水中月、鏡中花。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結合多年的辦案經驗為大家分享化解“立案難”的辦法,相信會對廣大被徵收人有所助益。

徵收維權遭遇立案難,3大高招讓立案不再難!

法院資料圖片

一、破解立案難,立法一直在努力

2015年5月1日起,全國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接受訴狀、當場立案、告知補正、訴訟費收取等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各地法院加強業務培訓,規範訴訟指引,細化登記立案流程,實行“一次性”告知,讓當事人明明白白完成登記立案程序。

為了破解行政訴訟“立案難”,2015年5月1日修改後實施的《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新行政訴訟法”)對立案問題作了大量新規定,從受案範圍、原告資格、起訴期限、受理條件、立案程序、審查標準等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並明確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

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對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提出了具體要求。《若干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

這些規定對廣大被徵收人來說無疑都是好消息,客觀上使“立案難” 這一問題有所緩解。現在立案確實比過去相對容易,但是我們不能天真的認為,這些規定能解決一切立案難問題。目前在徵地拆遷領域,立案難的問題依然存在,當事人到法院立案,還是會碰壁,任你跑斷腿、磨破嘴就是不接收起訴狀, 而且“不受理也不出具裁定”。實踐中,甚至有前腳收下了起訴狀,後腳就原封不動的給你郵寄回來的情況,著實令被徵收人哭笑不得。而在被問及究竟如何破解這一困局時,一些被徵收人口口相傳的“絕招”也只能是“多跑幾趟就立上了”,將原本的依法辦事演變成了“撞大運”“看法官心情”。

當遇到這些奇葩情況,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理性、有效地加以應對,以最大限度地節省在立案環節的時間、精力成本呢?黃曉麗律師下面介紹的幾個方法,都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而且經過數次立案的檢驗,如果能融會貫通,立案將有如探囊取物,籠中捉雞。

二、破解立案難,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一直在行動

對於立案,我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到法院現場立案,一種是郵寄立案,這兩種方式都可以順利立案,但是如果出現法院不給立案的情況怎麼辦呢?下面介紹的是針對立案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方式。

1.在原法院立案庭解決問題。

2015年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登記制”,並不是簡單的名稱上的變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不對案件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如果立案法官說被告告錯了或者超過起訴期限了或者證據不足等等這些均屬於案件的實體問題,不是立案環節所應解決的。如果遇到立案庭的法官以實體問題拒絕立案,被徵收人可以當場指出其錯誤之處,並向其出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及第十三條。黃曉麗律師代理的福建省的一起拆遷案件中,當事人到某中級法院立案,要求確認某區政府強拆違法。但是任憑當事人怎麼求法官,法官態度冷漠,根本就不收材料。黃律師立即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草了一份《立案說明》,讓當事人一併提交給法院,並將新規定中關於立案登記以及不依法立案的法律責任一併列明,告知其中利害。第二天在中院立案庭,當事人附上了這份鏗鏘有力的說明,立案庭的法官看過後,默默地收下了起訴材料。兩天後,法院作出了《案件受理通知書》。

2.直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此條可以說是立法上試圖破解立案難而做出的大膽的嘗試。在使用了第一種方法後,有的法院還是任憑你說的天花亂墜就是不給立案。黃律師代理的案件在立案中就遇到過這種情況。一個是在河北省某中級法院,一個是在江西省某中級法院,沒有任何理由這兩個法院就是不給立案,且不出具不立案裁定。黃律師指導當事人直接向這兩個省的高院起訴。兩個省的高院處理方式是一樣的:都是在瞭解案情後,與中級法院進行溝通,讓當事人重新去立案,這兩個案件很快分別在中院立案。雖然高院的做法是否妥當有待商榷,但是中院立案後案件進入了審理程序,當事人的目的也就實現了。在上級法院直接起訴的這種方式中,有個問題需要注意,就是需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向下級法院起訴過。而當事人向下級法院要求立案時,法院往往什麼材料也不出具,更不允許錄音錄像。解決的辦法是如果直接跑去法院立不上案,要馬上通過EMS郵寄起訴狀的方式起訴,並保存好郵寄底單。那麼郵寄底單及相應的查詢單就是被徵收人曾經向下級法院起訴的證據,拿著這份證據就可以到上級法院直接起訴了。

3.通過投訴或者檢察院監督的方式督促立案。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另人民檢察院是我國法律實施監督機關,也有權對立案中違法問題實施監督。在遇到無正當理由不予立案的情況下,被徵收人也可以選擇向立案法院、上級法院投訴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投訴或者申請法律監督,如果能夠被相關機關受理並處理則立案問題也有望很快解決。

面對立案法官“有時風有時雨有時是青天”,當事人應當是“有時文有時武有時是瘋癲”,當然這裡的瘋癲是加引號的。因為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有時文質彬彬並不能解決問題。另外在立案時一個非常重要問題是訴狀的起草,有的人看到別人去立案覺得簡單,就照著葫蘆畫個瓢也去立案,殊不知一份起訴狀的起草涉及很多的法律問題,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夠學會的。有的人的確是訴狀寫的有問題,甚至是原則性的錯誤,此時在立案庭大吵大鬧絕對是不應該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從大環境看,自實施立案登記制以來,立案難的問題有所緩解。但是就“民告官”行政訴訟的個案而言,的確還存在不少立案難的問題。立案難的破解方式有很多種,掌握以上法律手段,下次被徵收人遇到類似的難題,不妨參考利用一下。想轍把立不上的案子立上,是徵收維權的必要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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