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有成績也有困惑

法律 時政 法治參考 2017-05-23

本刊記者 趙志鋒

2016年12月27日,在昆明召開的全國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督察推進會上,蘭州新區人民法院作為28家受邀法院之一做了內設機構改革探索及實踐方面的經驗交流。

作為全國第五個、西北地區第一個國家級新區,蘭州新區法院於2015年3月掛牌成立,2016年1月正式履職,管轄蘭州新區區域內各類案件的審理執行工作。

建院伊始,蘭州新區法院就按照全面推進司法改革試點的要求,大膽探索、積極實踐,內設機構改革工作全面鋪開,初步建立了科學高效的內部管理體制,司法效能顯著提升。近日,本刊記者對該院的試點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

最大程度精簡內設機構

立案團隊、刑事審判團隊、民事審判團隊、執行法警團隊、司法政務處、審判事務處,這是蘭州新區法院的所有內設機構。

蘭州新區法院院長隋福珍介紹,六大內設機構涵蓋了全院的全部工作,遠低於一般基層法院的10到15個內設機構設置,避免了因機構眾多帶來的審判職權碎片化、司法資源分散化等問題。

蘭州新區法院按照司法改革的相關要求,從建院之初就決定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機構設置模式和人員配置方式,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從根本上解決案多人少,行政化色彩濃厚,人員配備不合理等問題。

隋福珍介紹,打破庭審界限之後,每個法官根據個人專長分配到相應團隊,使得審判工作更加專業。同時,審判團隊也不設正副庭長,由審判經驗豐富、業務精湛、等級高的法官擔任團隊負責人。辦案各個環節由法官自主決定,院長、團隊負責人不再過問非本人主審的案件,充分體現了司法責任制改革“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精神。同時,審判團隊也是相對固定,團隊人員可以根據需要在各團隊之間流動。

據統計,2016年,蘭州新區法院所有審結案件的法律文書均由合議庭成員或主審法官簽發,年度審執結案率為92%,未出現案件積壓情況,該院13名入額法官人均結案約100件。

除了審判執行團隊外,非審判業務部門只設了司法政務處和審判事務處:司法政務處,負責全院黨務、人事、政工、宣傳、調研、行裝、後勤、檔案等工作,根據工作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劃分小組開展工作,工作人員相對固定、互相協作,統一調配;審判事務處,負責審判管理、司法統計、信息化技術等工作,取代了審管辦、信息辦等機構的職能,工作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機構高度精簡。

隋福珍表示,精簡的機構設置更突出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新區法院13名入額法官(包括院領導)全部深入一線辦案,優秀人才向辦案一線流動,迴歸到了法官本位,審判能力進一步加強,也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建立法官會議制度

據悉,蘭州新區法院成立之初,遵行司法責任制改革,沒有設置審判委員會,而是探索創新出法官會議制度。

審判第三團隊負責人劉鋒介紹,相較於傳統審委會制度,法官會議制度增強了法官自主決策權,針對疑難案件的會議討論情況僅供參考,法官無須遵照執行,主審法官可依據案件事實自行做出是否採納討論情況的決定,更加突顯法官會議制度的建議職能。同時,也為法官提供了一個相互平等交流的平臺,團隊負責人與團隊法官也沒有了傳統的行政化色彩濃厚的上下級關係,而是愈加平等的同事關係。

據介紹,法官會議分為全體法官會議和專業法官會議。全體法官會議研究決定年度法官工作任務;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評查案件質效;就法官考核、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其他對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在案件分案簽發方面,蘭州新區法院也做了積極探索。審判第二團隊負責人喻得榮介紹,現在案件經過立案登記後,電腦會通過審判流程管理系統直接隨機的將案件分至法官個人,免去了傳統的庭長分案審批簽發機制,並且現有團隊負責人也不進行審批,減少了管理層級和行政審批流程,從案件審理之初就最大限度的去行政化,節約了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各項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資源。

同時,審判團隊以法官為核心,團隊負責人並不進行個案干預,法官助理、書記員分別對法官負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審判工作任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主審法官獨立審理,獨立裁判、獨立簽發法律文書,並對承辦案件終身負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由主審法官、合議庭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合議庭成員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合議案件負責,其中案件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避免了合議庭合而不議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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