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半年戰果:有稅改福利,也有刑事風險

個稅改革實施近半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只是工資薪酬調整那麼簡單,以往的“理所應當”“合理避稅”,如今已經碰了法律紅線。

本期“管理百家”特約觀察家:陳德德(北京人力資源協會法律顧問、北京中小企業協會法律顧問、北京法智鄰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聯合創始人)

文:本刊記者 朱冬 編輯:李靖

6月14日,舉世關注的減稅降費階段性“戰果”出爐。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數據,自1月份正式實施減稅降費新政以來,5月份全國財政收入同比增速回落至5個月以來的最低點——3.8%。可謂初戰告捷。

個稅改革半年戰果:有稅改福利,也有刑事風險

而微觀層面的稅務變革也相當顯著,例如:企事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經歷了與以往相比“最根本性的改變”。在稅法面前,以往的“理所應當”“合理避稅”,如今已經碰了法律紅線。

一方面在宏觀層面減稅降費,另一方面在微觀層面規範納稅行為,中國社會正在經歷深刻的稅收劇變。那麼,新稅改5個月,中國企業各個層面在發生著怎樣的變化,本期“管理百家”就此專訪了北京法智鄰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聯合創始人、北京人力資源協會法律顧問、北京中小企業協會法律顧問陳德德。

1

稅改“福利”總是相對的

“個稅改革後,對於企業、對於高收入者和普通勞動者而言確實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利好是相對的。”

陳德德對《中外管理》如是說。

陳德德分享了他的觀察:從勞動者層面看,中層收入者是這項改革的最大獲利者,因為起徵點的提高,六項附加扣稅項的增加,中層收入者的個人應繳稅費是降低了,但對於低層和高層收入者來說,個人收入沒有太大的變化。

從用人單位層面來看,很多企業及低收入者“到手”的錢變少了。

個稅改革半年戰果:有稅改福利,也有刑事風險

過去,因為多方面因素,很多用人單位並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依法為勞動者代扣代繳個稅。以往相關機構對此的處理態度則多數為“民不舉官不究”。

而現在,伴隨著金稅三期系統的上線(金稅三期,一個覆蓋各級國地稅、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的全國性稅收信息系統。依託於互聯網,集合大數據評估、雲計算功能的“智能稅收系統”),企業對內,為員工支付的工資額度、社保個稅繳納額度,以及對外,在經營活動中的交易額度、利潤額度等數據,均通過“金三”系統彙總至稅務機關。迫使企業以及勞動者不得不面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問題。企業按照以往的方式去“合理避稅”行不通了。因此,很多企業及低收入者“到手”的錢變少了。

2

“六大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待解隱患

個稅改革提出了納稅人在每月5000元“起徵點”基礎上,還涵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首套房貸、贍養老人、住房租金、大病醫療六大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但陳德德也表示:附加扣除項本是福利,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浮現了不少問題。

一是,員工背景複雜且各有差異。以北京為例,有一部分在北京的外來務工人員,由於只是短期幾年的工作計劃,最終會離開北京,並按照戶籍所在地標準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對他們來說可能不願意按照北京的社保標準繳稅。

而且,以房貸、子女教育、養老等專項扣除的實際操作來看,並不見得所有員工都願意提供這部分可附加抵扣個稅的信息。因為這意味著員工把自己、家族內的相關情況托盤而出了。對於一些比較關注個人隱私的員工有可能不會全部上傳個人附加信息。

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審查其員工提供材料真偽的責任,但很多私營、個體企業,並不是公檢機關,在追查員工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方面,會面臨一定審核難度和法律風險。

個稅改革半年戰果:有稅改福利,也有刑事風險

更進一步看,附加扣除項雖然有個稅抵扣的利好,相對於以往那些不繳納社保費用的個人和企業而言,也意味著應繳納的稅費額度相對增加了。因為法律上繳納個稅的標準與勞動者獲得的工資收入及社保費用繳納標註是對應的。員工社保費用增加其實意味著企業繳稅的壓力也增加了。

3

企業“補稅”是難免的

2017年《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公佈的數據,企業為員工合規繳納社保的百分比是24.1%,也就是說全國只有24.1%的單位合規合理為員工繳納了社保。

需要提醒的是,在社保入稅,金稅三期,以及個稅調整之前,有部分企業私下與勞動者達成一紙協議,協議約定勞動者自願放棄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不追求用人單位的責任。

但陳德德表示:這種協議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效力的,因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私下通過協議與勞動者約定,規避自己的法定義務,這一紙協議是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所以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在個稅改革之前的勞動合同關係當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依法到相應的稅務機關去投訴。稅改後,尤其金稅三期系統上線之後,司法端口以及銀行各個端口所有信息全都彙總到社保、稅務機關裡面,沒有正常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企業會被系統預警——首先稅務機關會責令通知企業、用人單位去補交社保,拖欠的相應費用。並且按照欠交社保費用之日起,每天萬分之五的比例繳納滯納金,這個滯納金的費用額度對用人單位來說就很高了。企業如果還不補交的話,那就按照拖欠社保費用的1-3倍接受行政罰款,追求法律責任。

個稅改革半年戰果:有稅改福利,也有刑事風險

陳德德補充提道:補稅問題尤其是對於籌備上市的企業迫在眉睫。以某房產交易平臺為例,在計劃上市的之前,僅處理員工社保補繳一項支出就過億。而該公司採用的一個解決方法就是鼓勵有能力的員工通過內部創業的形式,把以前的員工獨立出來,以減少員工基數,從而達到降低本企業社保稅費的目的。

“但這樣的行為並不能成為企業逃避稅務責任的一個手段,而是真的有這種商務剝離的需求和必要條件,以及員工個人同意這種方式才可執行。員工是否創業是由勞動者自己來決定的,並不是企業想讓員工去獨立創業就可以要求的。”陳德德強調。

4

一把手的“稅法”老觀念,亟需更新!

如果說,個稅改革和金稅三期系統上線,給員工個人和企業自身帶來的是薪稅執行上的改變,那麼給企業家尤其企業一把手帶來的,則是思維觀念上的“迭代和升級”,否則,可能一不小心,碰觸的就是法律紅線。

陳德德例舉了“公賬和私賬”的例子:在中國大多數中小企業家會有一個觀念,就是“企業是我投資成立的,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的時候,我自己掏腰包給企業救急,墊錢給員工發工資。當企業有利潤了,我從企業拿錢這是應該的。”這種觀念是就是明顯的公私財產混同。

“因為勞動者是在給公司提供勞動,他們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支付工資的主體也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老闆個人。”陳德德繼續解釋道:老闆個人一旦把錢付給員工,就會產生稅務的問題,若通過個人賬戶把錢付給員工,肯定是沒有代扣代繳稅的,法律上這屬於典型的偷稅漏稅。同時,企業一把手無權直接從企業公賬裡往個人賬戶轉賬,或直接取現。雖然說企業成立的原始財產來源於股東投資,但股東履行完投資義務之後,這個錢就不再屬於股東了,而屬於法人——企業,企業才是這個財產的所有權人。”

個稅改革半年戰果:有稅改福利,也有刑事風險

那麼,在這個例子中,企業家如何才能獲得從自己私人賬戶劃出的這筆救急支出?

陳德德的回答是,合乎稅法規定的方式就是通過企業分紅獲得。但企業分紅會產生兩筆稅,第一筆是企業所得稅,第二筆是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是25%和20%。無論是對於企業還是對於個人來說,這是一個不算太低的稅費。若沒有金稅三期系統和個稅改革之前,很多企業一把手的處理方式,可能是直接從企業公賬裡面把錢取出來。但現在金稅三期系統上線之後,所有的財務變動會全部呈現出來,老的處理方法從法律上來講,已經是偷稅漏稅的行為了。

這樣看,企業一把手需要更新的稅法老觀念,相當緊迫!

5

勞務糾紛變得複雜起來

如果說企業和員工面臨的薪酬、福利、補稅等改變,還是基於一種合法合規內的調整。那麼個稅改革後,企業和員工之間、企業和外部合作伙伴之間,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就變得更加複雜了。

“大數據趨勢下,所有的數據都已經彙總在金稅三期系統裡,它倡導的一個大的理念是稅務行為要合規。”陳德德提道:以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務糾紛,可能在官司結案後就結束了。稅改之後,對用人單位來說,在面臨勞務糾紛時要考慮的問題就多了,不僅是按照工資標準給予賠償款項,還要處理賠償款之外,由於勞動爭議,引發的社保問題、稅務等問題。

另外,企業對外簽訂的商業合作合同,之前企業法務部門一般只會審查該合同本身的權利義務是否平等,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否有效等合同本身的問題。但是現在不行了,法務部門除此之外,還需要考慮稅務機關會核查、審查的問題。比如: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四流”是否合一。而所謂的四流就是:合同流、現金流、發票流和貨物流。這些是支撐所簽署合同的有效存在的基礎。

個稅改革半年戰果:有稅改福利,也有刑事風險

“簡單明瞭的理解就是,如果達不到‘四流’合一,即使雙方簽了合同,錢給了對方,對方也開具了發票,很有可能這也還是一個虛假交易,最終有可能導致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刑事責任。”陳德德總結說。

進一步說,虛開增值稅發票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如果涉案金額在兩萬以上,按照刑法規定則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企業逃稅的起徵點也不高,涉案金額佔應交稅款的10%以上就構成刑事犯罪了。

但並不是涉案金額達到這個額度之後,就一定會被定罪。按照現行刑法第201條,涉案主體在指定期限之內補交相應的稅款,履行了相應的行為,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就是為什麼同樣面臨逃稅問題,范冰冰補繳稅款後相安無事,而當年的劉曉慶卻必須承擔坐牢的懲罰。

最後,補充一點,由於當前微信、支付寶也成為一種很常見的支付、轉賬方式。通過微信、支付寶支付,股東個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向其他主體付款,交易金額五萬以上會受到銀行等相關機構的監管。如果是企業對個人,或是對第三方通過微信、支付寶方式支付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一定要收回票據證明,不論是專票還是普票,如果沒有這個票,那麼該筆資金流向就會涉及到稅務有問題。

來源:中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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