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執法誰普法】呂某與周某、珠海某運輸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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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執法誰普法】呂某與周某、珠海某運輸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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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執法誰普法】呂某與周某、珠海某運輸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誰執法誰普法】呂某與周某、珠海某運輸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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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執法誰普法】呂某與周某、珠海某運輸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誰執法誰普法】呂某與周某、珠海某運輸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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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執法誰普法】呂某與周某、珠海某運輸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二十)

【案情簡介】

呂某與詹某系夫妻,周某系珠海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僱請的司機。2010年7月24日,周某受運輸公司指派,駕駛該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車駛往廣東省珠海市方向,於次日凌晨發生2死4傷重大交通事故。經認定,周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詹某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後治癒出院。經鑑定,詹某的傷情為:患者勃起功能重度障礙,大、小便失禁,恢復可能性小;其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構成傷殘五級;其陰莖勃起功能重度障礙,構成傷殘六級;其L1椎體粉碎性骨折,構成傷殘九級。

詹某遂將運輸公司及周某告上法庭,訴請運輸公司和周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並獲法院支持。2012年8月29日,呂某訴至南雄法院稱:詹某在事故中落下嚴重殘疾,致其失去夫妻生活的溫馨,給其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為此,請求法院判令運輸公司與周某共同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調查與處理】

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韶雄法民一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限被告周某、運輸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天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給原告呂某。宣判後,呂某、海洲公司提出上訴。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韶中法民一終字第35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關於呂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訴權問題

審理過程中,本案一大爭議焦點在於性生活權利是否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以及侵害配偶一方造成健康權損害,影響性功能的,對方配偶是否可以向侵權行為人就配偶之間性利益的損害行使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目前,同類型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在法學理論界尚存在觀點的分歧,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對於性權利的侵犯,應屬於間接侵權,配偶另一方不應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觀點認為,法律上的健康權係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屬物質性人格權,僅指生理健康,並不包括原告所稱的心理健康。原告主張的性權利是原告基於配偶的身份與配偶進行性生活從而產生性愉悅的權利。公民作為社會成員在社會生活中廣泛享有各種權利,但是社會生活中的任何一種權利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司法的救濟,成為法律上的權利,需要有法律的確認並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性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並未由法律明確確定為民事權益。因此,主張性權利受到損害並要求獲得賠償的請求在現行法律上並無依據。此外,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撫慰,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的行使具有專屬性。因人身權利遭受非法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為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只有在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才可由受害人的近親屬行使。

另一種觀點認為,此種侵權應為反射性損害,應區別於間接損害,配偶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性生活權利的侵害應該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此為本案同意並採納的觀點。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可以看出,對性生活權利歸屬於哪個權利,我國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對此也有爭論。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婚姻乃兩性結合,而夫妻間的性生活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的基本條件,是婚姻關係的重要內容。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均有與對方進行性生活的權利和義務,且負有互相忠實的義務。這是由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一方性功能受影響,會影響到另一方的性利益。所以在性生活權利受到侵害時,在其權利性質沒有明確規定時,其完全可以作為侵權責任法中民事權益的內容而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除受傷者自己起訴主張性利益和身體以及精神損害之外,配偶也可以獨立索賠。同時,對性生活權利的損害應當屬於反射性損害。所謂反射性損害賠償請求,是指侵權行為直接受害人(又稱第一順位受害人)以外的人(又稱第二順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人所受損害結果的反射而遭受到實質損害,要求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的請求權。

雖然身體遭受直接傷害的是詹某而不是呂某,但詹某的身體被侵害最終導致無法過正常的夫妻生活,那麼受影響的就不止詹某一個人,呂某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因為夫妻生活必須夫妻雙方共同配合進行是眾所周知的客觀事實,而已婚婦女喪失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權利,對該婦女在精神上及肉體所造成的痛苦也是顯而易見的。夫(或)妻過正常夫妻生活的權利應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的民事權益當中,當該權益受侵害時,權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呂某在該案中擁有訴權。

二、關於呂某提起本案訴訟與詹某對海洲公司另案訴訟中已提起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是否屬於重複訴訟問題

法院認為,詹某對海洲公司提起訴訟的案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呂某對海洲公司提起訴訟的案由是侵權責任糾紛,兩案無論是在案由選擇、訴訟方向、審理重點、舉證方向及責任方面均不相類同,各有側重。因此,呂某提起該案訴訟不屬重複訴訟。

【典型意義】

目前,同類型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在法學理論界尚存在觀點的分歧,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本案例旨在進一步釐清性生活權利是否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以及侵害配偶一方造成健康權損害、影響性功能的,對方配偶是否可以向侵權行為人就配偶之間性利益的損害行使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問題,為公民提供有關性生活權利權益維護的參考與指引。

供稿: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辦公)室 黃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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