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王某和張某是好朋友。王某準備與他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想請張某掛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並且和張某籤一份免責協議,公司經營中產生的法律責任與張某無關。
張某不知道這樣做是否有風險,於是向律師進行了諮詢。
【律師分析】
現實中存在一些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為掛名法人)的情形,即掛名人員僅在公司的工商檔案中備案登記,是公司名義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實際享有登記的權利,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通常掛名人員會和公司或者股東簽訂一份免責協議,但是其中仍然存在很多法律風險,難以通過免責協議規避。
一、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管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因此,掛名法定代表人必然要登記為公司的董事或者經理,依照法律享有董事或者高管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和《民法總則》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但是可能需要在公司文件中籤字或者加蓋印章,如果此種行為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了損失,掛名法定代表人需要對此承擔責任。
(二)行政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49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刑事責任
除了上述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以外,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公司犯罪時,不僅要追究公司責任,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通常被視為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除非能證明沒有參與或者不知曉公司的犯罪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仍可能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三、其他限制措施
除了上述責任之外,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被法院強制執行時,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並限制高消費,影響個人的正常生活。
如果公司存在拖欠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對掛名法定代表人實施限制出境措施。
四、免責協議的效力
有人可能會問,簽訂一份免責協議是否能規避上述責任?
答案是否定的。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或者股東簽訂了免責協議,該協議只在簽訂主體之間有效,但是對其他主體沒有法律效力,更不能對抗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綜合以上分析,為了避免法律風險,建議張某不要擔任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
文丨李彥軍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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