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法律 經濟 和縣 大數據 投資 阜新共青團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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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8年10月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優化政務環境

第三章 優化市場環境

第四章 優化法治環境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務服務質量,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責任主體。

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各項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設立投訴舉報信息網絡平臺,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依法辦理。

第二章 優化政務環境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佈。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應當實行動態調整。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變相恢復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務服務事項一個窗口受理,建立前臺綜合受理、後臺分類審批、窗口統一出件制度。

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審批事項,科學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審批事項一般應當在窗口受理後直接辦結;對依法確需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受理機關應當出具書面承諾書,載明辦結時限和責任人。

第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服務在線平臺,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實行政務服務事項一網告知、一網受理、一網辦結、一網監管。

第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標準化,對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數據歸集、評價體系實行統一標準,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化受理辦理。

第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大數據平臺等方式,實現工作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共用共享,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提供的有關信息,能夠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第十條 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公開服務窗口辦事人員姓名、職務、辦公電話、工作職責。

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信息一表申請制度,並提供標準範本。需要市場主體提供的信息一次性完整提交後,不得要求再提交。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置查詢系統,公開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申報條件、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辦事事項有明確辦理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無法定辦理期限的,應當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優化市場環境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主體經營發展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要素成本的監測與監管。對屬於政府定價職權範圍內的,應當科學、合理定價,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信息及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和部門網站進行發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並有權諮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五條 招商引資政策和政策性承諾應當依法制定和作出,並全面履行。

第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本地和外地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清單以外的不得限制進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開發區(園區)推行區域評估制度,對區域節能、區域環境影響、水土保持、水資源論證、礦產壓覆和地質災害等實行區域評估後,不再對市場主體提出評估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並在政府及部門門戶網站、繳費場所公開保證金項目清單。對清單之外的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投資項目依法需要多個行政機關驗收的,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由牽頭行政機關組織制定綜合驗收方案,一次性集中驗收,出具一次性告知驗收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和跨區域聯動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展會、大型體育賽事和大型專業市場的執法檢查和維權服務,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不得強迫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組織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捐贈或者強行攤派,不得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懲戒和淘汰機制。對未按照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由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將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

平等對待各類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違法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落實促進小微市場主體發展的有關公共服務政策、措施,鼓勵金融企業擴大對小微市場主體的融資、貸款規模,推動大眾創新、萬眾創業。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完善人才培養使用、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落實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證明外,各種無用證明、重複證明應當取消。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現有證照和憑證可以證明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四章 優化法治環境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編制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採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人員隨機選派的方式,並及時公佈檢查、處理結果。

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等直接涉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執法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力度,建立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聯合信用懲戒工作機制,使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生效行政複議決定、調解書,並將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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